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金鸿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 第八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以标的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作为定价的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 本次转让股权的交易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础上进行,本次出售股 权资产的交易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尤其不存在损害公司广大中小股东权益 的情形,本次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 独立董事:曹斌、敬云川、张帆 2018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