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控股:关于“16中油金鸿MTN001”(代码:101662006)的债务清偿方案2019-01-26
关于“16 中油金鸿 MTN001”(代码:101662006)的
债务清偿方案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发行人”
或“公司”)就“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中
期票据”(代码:101662006,以下简称“16 中油金鸿 MTN001”)债
务清偿事宜,经过公司内部分析、研究,以及与中票持有人的多次沟
通反馈,制订债务清偿方案如下:
第一条 债务清偿期限
1、 对于截至 2019 年 1 月 15 日的“16 中油金鸿 MTN001”到期
利息,公司已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支付一半,并将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剩余一半。
2、 按以下方式分三期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一期:2019 年 3 月 31 日前,偿还债务本金总额的 30%及相应
利息(利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5%标准,自 2019
年 1 月 15 日起计至发行人实际支付完毕本期应还本金之日止);
第二期:2019 年 9 月 30 日前,偿还债务本金总额的 20%及相应
利息(利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5%标准,自发行
人实际支付完毕第一期本息之日起计至发行人实际支付完毕本期应
还本金之日止);
第三期:2020 年 3 月 31 日前,发行人偿还债务本金总额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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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发行人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5%
标准,自发行人实际支付完毕第二期本息之日起至发行人实际支付完
毕本期应还本金之日止)。
3、考虑到发行人第一期偿债资金来源较大可能为资产处置,但
资产处置存在时间性和不确定性,中票持有人同意:
① 如果第一期偿债期限届满,发行人未能按前述约定偿还相应
本息,中票持有人同意在发行人资产出售有实质性进展的前提下,给
予发行人 2 个月的宽限期(即 2019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第一期款
项;
② 如果在上述 2 个月宽限期(即 2019 年 5 月 31 日)届满前,
发行人与意向购买人已签订正式资产出售协议且预计处置所得款项
不小于第一期应偿还的“16 中油金鸿 MTN001”债务金额的情形下,
中票持有人同意在给予前述 2 个月宽限期的基础上,继续给予发行人
1 个月的宽限期(即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
4、考虑到发行人最后一期偿债压力较大,且资产处置存在时间
性和不确定性,中票持有人同意:如果前两期本息如期偿付,至第三
期偿债期限届满,发行人未能按前述约定偿还相应本息,中票持有人
同意在发行人存在暂时性的周转困难且预计在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未
来三个月内可偿付的情况下,经“16 中油金鸿 MTN001”的全体中
票持有人的 50%以上债权份额中票持有人(以下称作“50%以上全体
中票持有人”)书面同意,且由发行人提供经 50%以上全体中票持有
人书面同意的有效资产为剩余未偿还本息作出的质押担保(含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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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后,给予发行人 3 个月的宽限期(即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
支付第三期款项。
第二条 监管资金账户
1、发行人设立监管资金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闲余资
金应优先划入该监管账户,资产处置所得款项(发行人因资产处置收
取的诚意金或保证金等不在此列)应优先划入该监管账户,可以最近
一期即将到期的应偿债本息总额为限,超出部分可不划入。
2、由已签署《债务清偿协议》或《债务和解协议》的“16 中油
金鸿 MTN001”的 50%以上债权份额中票持有人(以下称作“50%以
上中票持有人”)书面选举的机构作为中票持有人代表参与上述资金
账户的监管,该账户由发行人和中票持有人代表共管,并与开户银行
签署三方共管协议。
3、发行人存入监管账户的款项,中票持有人同意自款项进入监
管账户之日起,对该部分账户资金中属于偿还中票持有人的债权本金
停止计息。但如中票持有人未能按照本方案实际受偿债权本金的,则
本条款不予适用。
4、 监管账户资金每达到或超过中票持有人总计持有的债权本息
余额的 10%时,发行人应将监管账户内款项划付偿还中票持有人,视
同发行人依据本方案约定的分期偿付。
5、 已划入监管账户的资金除用于偿付已签署《债务清偿协议》
或《债务和解协议》的中票持有人的债务外,不得划出。若发行人未
按照本方案第一条规定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中票持有人有权利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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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划扣监管账户的款项。
第三条 增信措施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就发行人履行
对中票持有人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金鸿天然气”)同意就发行人履行对中票持有人的债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
3、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金鸿天然气将其持有的中油金鸿华北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华北”)的 50%的股权(对应 6.9
亿元注册资本)就发行人履行对中票持有人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4、由持有 50%以上中票持有人以书面方式选举机构作为质押权
代表(以下简称“质押权代表机构”),担任金鸿天然气提供的金鸿华
北股权质押担保的名义担保权人,与发行人、金鸿天然气签署关于金
鸿华北的质押担保的相关协议,并将该质权登记于质押权代表机构名
下。发行人明确知晓,中票持有人为担保财产的实际质押权人,享有
实际质押担保权利。
4、 发行人及金鸿天然气应全力配合质权人,在本方案经金鸿股
东股东大会批准后尽快向主管机关提交质权登记申请并办理完成股
权质押登记。质权人应及时披露质押事宜进展情况。
5、 在经 50%以上中票持有人书面同意解除金鸿华北的质押担保
而新增其他资产抵/质押担保的情况下,中票持有人同意授权质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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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机构作为代表重新签署有关抵/质押协议。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接受本方案并依本方案签署清偿协议或和解协议的中票持有
人同意,如果发行人未违反本方案及依本方案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
定,中票持有人同意豁免发行人在“16 中油金鸿 MTN001”募集说
明书中约定的违约金日万分之二点一(0.21‰),如果发行人违反本
方案及签署的清偿协议或和解协议的约定,则承担本条下述违约责
任。
2、 如果发行人未按本方案第一条约定偿还中票持有人任何一期
债务,或者经 50%以上中票持有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已经违反本方案及
依本方案签署的清偿协议或和解协议约定的承诺、保证条款,中票持
有人有权宣布对发行人的剩余债权立即到期,且有权:
(1) 要求发行人立即支付此前已豁免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
分之二点一(0.21‰)的标准计算,支付期间为自 2019 年 1 月 16 日
起至依据本方案签署清偿协议或和解协议之日止;
(2) 要求发行人以全部应付而未付债权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
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支付期间为宣布剩余债权到期之日起至
发行人实际支付之日止。
除上述违约金外,发行人不再向中票持有人支付罚息、罚金等其
他任何形式的违约赔偿。为避免歧义,在计算并支付上述违约金的同
时,发行人应以全部应付而未付债权本金为基数,继续按年利率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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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票持有人支付利息。
3、 因发行人违约致使中票持有人采取法律措施实现债权的,发
行人应承担中票持有人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他债权实现过程中可能
产生的费用等。
第五条 承诺与保证
1、 发行人承诺
① 金鸿华北及其下属子公司处置其名下的资产、股权的,若公
允价值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或两个月内累计处置资产、股权公允价
值总和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须应经 50%以上中票持有人出具书
面意见同意后方可进行。
② 金鸿华北新增其他对外担保的,若担保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的,应经 50%以上中票持有人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后方可进行。
③ 中票持有人或中票持有人指定的代表机构要求发行人就担保
方生产经营、资产等情况补充提供信息的,发行人及担保方应及时予
以配合。
④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孙公司发生新增债务违约、诉讼、
仲裁、资产查封、资产质押等可能对其偿债能力、增信能力造成影响
的事件时,应于获得信息后两个工作日内告知受托管理人和中票持有
人。
⑤ 发行人不会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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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第三方大额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
2、 中票持有人承诺
① 中票持有人及时配合发行人处置资产,出具相关授权文件;
② 除非发行人未按本方案及相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或发行
人违反承诺、保证,中票持有人不再就中票违约事项针对发行人提起
诉讼及采取保全措施。
第六条 其他
1、 发行人需与接受本方案的中票持有人分别签署清偿协议(针
对未单独采取法律措施的中票持有人)或和解协议(针对已单独采取
法律措施的中票持有人),中票持有人接受本方案并签署协议的时间
截止点为本方案经中票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后 5 个工作日内,该时点
后不再新增成员。未在此截止时点前签署协议的中票持有人,将不享
受本方案所提供的相关质押及担保。
2、 受托管理人应召集中票持有人会议,就本方案进行表决,经
表决通过后的方案对按本方案签订协议的中票持有人生效,发行人或
发行人控制的下属企业此前向个别中票持有人所做承诺、保证或签署
的协议、保函等内容与本方案不同的,均以本方案内容为准。本方案
应由发行人及时对外公开披露。
3、 金鸿控股需及时、完整、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向本次接受本方案的全体中票持有人披露接受和解的情况。金
鸿控股拟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或重大资产,中票持有人享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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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鸿控股需按照处置的进展情况及时公告披露。
4、 清偿协议或和解协议应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生效条件为质
押、担保等增信措施完成相关协议签署及手续办理事宜。本方案经法
定程序生效后,各中票持有人已就本方案涉及的债权向发行人或发行
人控制的下属企业提起诉讼及/或采取保全措施的,应依据本方案签
订的和解协议为基础达成和解或撤销诉讼,以及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没有提起诉讼的中票持有人在清偿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就违约事项针
对发行人提起诉讼。
5、 接受本方案并签署协议的中票持有人按债权持有份额相应享
有同等权利,同债同权。金鸿控股与未接受本方案的中票持有人另行
达成和解的,偿付条款不得优于本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缩短偿付期限、
增加偿付比例等);若优于本方案,即刻按最优协议执行,同时接受
本方案并签署协议的各方具有优先执行权。
6、 如签署协议的中票持有人在清偿期限内转让其所持有的债权
的,受让方需一并接受本方案涉及相关协议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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