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金鸿:相关诉讼公告2020-06-09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0-027
 债券代码:112276              债券简称:15 金鸿债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鸿控股”)近期相继收到河
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
材料(相关诉讼以下简称“诉讼一”、),收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状》、《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相关诉讼以下简称“诉讼二”),收到河北省石
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保全财产告知书》等材料(相关诉讼以下简称“诉
讼三”),收到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执行公开
通知书》等材料(相关诉讼以下简称“诉讼四”),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相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张家口市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林园北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韩志刚

    2)被告一: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龙须门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张广东

    2、诉讼背景及事由
    原告陆续向被告承揽了宽城南苑小区三期户内燃气安装工程、宽城富悦小区室内
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宽城公司南苑小区、宽城县兆丰东澄 B、C、D 地块小区燃气广
告安装工程等一系列工程项目的安装施工。现上述工程已经安装施工完毕交付被告使
用。其中原告承包的宽城南苑小区三期户内燃气安装工程、宽城富悦小区室内天然气
工程、宽城公司南苑小区签证工程经原被告对工程价款进行决算为 109890.15 元,原
告已向被告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共计给付工程款 95000 元,还欠工程款
14890.15 元至今未能给付;兆丰东澄小区 B、C、D 三个地块小区的室内及部分庭院燃
气安装工程进行结算后,B、D 地块工程总价款为 545483.7 元,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及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审核完毕后拨付工程总算总价款至 95%为 518209.515;C
地块工程总价款为 654218.9 元,该地块工程款已经由双方核对,被告同意足额给付,
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该工程款至今未能给付;宽城县天然气利用工程保障性住房住房配
套管网建设项目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 697090.67,该笔款项被
告亦至今未予给付,综上,被告总计欠付原告工程款 1884409.235 元。

    3、诉讼请求

    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总计 1884409.235 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给付自工程款决算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欠款利息。

    (二)诉讼二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河北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龙城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景田

    2)被告一: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龙须门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张广东

    被告二:延安金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山区翟则沟新洲花园
    法定代表人:杜世峰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 年 9 月 12 日原告与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及榆林中油金鸿液化天然气有限
公司(现变更为延安金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
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重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河北中油金
鸿天然气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抚宁-承德天然气长输管线建设项目,由被告宽城金鸿燃
气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抚宁-承德天然气长输管线宽城门站延伸线及燃气城网工程。在
河北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和被告按照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及项目进度完成工程
项目给付被告项目引导资金 5108 万元。但上述项目如未能未按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
及投资进度完工,原告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被告宽城金鸿公司全额退还原告给付的项
目引导资金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给予补偿,被告延安金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宽城金
鸿公司不能返还的资金承担连带责任。在工程建设工程中原告已拨付了 854 万元的项
目引导资金,但被告始终未按约定的进度施工,项目建设至今处于停滞状态。经原告
书面催告二被告,二被告依然未按协议约定的投资前度及投资进度完工,原告因此通
知二被告解除协议并退还产业引导资金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原告补偿,但二被
告未按协议约定退还。

    3、诉讼请求

    (1 原告与被告解除签订的《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
司重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协议书》;

    (2)由二被告连带退还原告产业引导资金 854 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
补偿;

    (3)本案诉讼费、保全给等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三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河北环科力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东路 152 号金源商务广场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彭晓峰。

    2)被告一:沙河市建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大杜村

    法定代表人:张岭强

    被告二: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沙河市高速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利彬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5 年 9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元华签署了《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1000t/d
浮法玻璃烟气脱硫、除尘建设及运营项目(BOT)投资建设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
元华提供浮法玻璃烟气脱硫、除尘投资建设服务。被告元华向原告支付 3090.2 万元
合同价款,现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原告确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
价款,截止到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仅支付 245 万元。

    2015 年 12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元华签署了《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1000t/d
浮法玻璃烟气脱硫、除尘建设及运营项目(BOT)运营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元华
提供浮法玻璃烟气脱硫设备、除尘装置维护、检修消缺等服务,被告元华向原告支付
933 万元合同价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一直履行运营服务,因被告原告自身设备停运,
故原告提供运营服务至 2019 年 1 月 6 日,但被告元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
款,截止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仅支付了 1755500 元。

    2016 年 8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元华签署了《烟气降温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原告为被告元华提供 2 台脱硫塔入口烟道烟气降温服务,被告元华向原告支付 35
万元合同价款,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但被告元华并未按照合同
约定支付完毕合同价款,截止到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了 210000 元。

    以上三份合同,截止到 2018 年 9 月 30 日,被告元华共向原告支付了 4415500 元
合同价款。2018 年 10 月 23 日被告建祥与原告签署《烟气脱硫、除尘投资建设及运营
项目付款协议书》,以共同债务人的身份加入被告元华对原告合同价款的偿还,还款
方式为按月支付。截止到现在,二被告仅依还款协议支付了 2 个月的建设、部分运营、
降温费用,支付了 3 个月剩余运营费用,共计 1566500 元,拖欠了近 8 个月的款项,
根据法律规定,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逾期违约,因此,剩余 29499600 元的合同价款
应当被宣布加速到期,一次性向原告进行支付,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3、诉讼请求

    (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 29499600 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 3952464.35 元
(其中以 29468500 元为本金),自 2018 年 12 月 16 日按照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 2019
年 9 月 10 日为 3948779 元,其中以 31100 元为本金,自 2019 年 1 月 16 日按照日万
分之五暂计算至 2019 年 9 月 10 日为 3685.35 元,本金及违约金暂共计:33452064.35
元,具体违约金计算至二被告实际支付完毕合同价款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以及差旅费由二被告承担。

    (四)诉讼四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荆门市金鸿和瑞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与 207 国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乌林

    2)被告一:宁夏宏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银川滨河新区秦月东路 40 号

    法定代表人:刘娟。

    2、诉讼背景及事由

    原被告之间发生多起经济往来,经核算,截止 2019 年 6 月 30 日,被告公司应偿
还原告本息及违约金共计 53148319.16 元,被告已归还原告及原告认可抵扣的款项共
计 26115017.6 元,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仅剩 2017 年 12 月 11 日的借款合同约定的
还款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约定的借款期内利息为年利率 14.4%。且约定被告如
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每逾期一天,按借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被告还应当承担因此要求偿还该借款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
    3、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0466023.15 元及到期利息 1740958.75,
本息合计 22206981.9 元;

    (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按逾期还款总金额的年利率 24%计算,自逾
期还款之日至还完借款本金及利息之日止(暂计算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逾期还款违
约金为 5091304.75 元);

    (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27 万元。

    (4)要求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一)诉讼一事项

    本案已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开庭,双方当庭调解结案,约定欠付工程款为
1911683.42 元及利息,被告于 2020 年 8 月 1 日前支付 511683.42 元,2020 年 10 月 1
日前支付 70 万元,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70 万元,利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 2019 年 12 月 13 日起算付至实际支付之日。
诉讼费 10880 元由宽城公司支付。

    (二)诉讼二事项

    该案已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开庭。现等待法院判决结果。

    目前已收到宽城满族自治县法院下达的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查封宽城金鸿燃
气有限公司位于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中街村【冀(2017)宽城满族自治县不动产权
第 0001758 号,土地面积:2060 平方米】、位于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安达石村【冀
(2017)宽城满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 0001056 号,土地面积:6143.9 平方米】、位于
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骆驼厂村【冀(2017)宽城满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 0001055
号,土地面积:19825.42 平方米、冀(2017)宽城满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 0001057
号,土地面积:6179 平方米】、位于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中村西村【冀(2017)宽
城满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 0001765 号,土地面积:21575 平方米】的土地。诉讼费 10880
元由宽城公司支付。
       (三)诉讼三事项

    目前已收到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河北元华玻璃股份公司名下位于沙河
市纬一路北侧,证号为沙房权证开发区字第 2013S001 号项下的房产,并于沙河市金
百家工业园区经十二路西侧、纬一路北侧,证号为沙房权证开发区字 2011S980 号项
下的房产、位于沙河市金百家工业园区经十二路西侧、纬一路北侧,证号为沙房权证
开发区字第 2011S979 号项下的房产,位于沙河市金百家工业园区纬一路北侧,证号
为沙房权证市区字第 2011S599 号项下的房产(有抵押)。

    轮候查封河北元华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沙河金百家工业园区纬一路北侧,证号为沙
土国用(2013)第 0300067 号,位于沙河市金百家工业园区纬一路北侧,证号为沙土
国用(2013)第 0300071 号、位于沙河市金百家工业园区纬一路北侧,证号为沙土国
用(2014)第 0300040 号、位于沙河市经十路东、北外环南,证号为沙土国用(2014)
第 0100033 号、位于沙河市杜一村西北、大沙河南岸,证号为沙土国用(2014)第
0100034 号、位于沙河市金百家工业园区纬一路北侧,证号为沙土国用(2014)第
0300041 号、位于沙河市经十路东,外环路南,土地证号为沙土国用(2014)第 0300067
号,位于沙河市大杜村村西,规划路东侧,证号为沙土国用(2013)第 0300073 号、
位于沙河市金百家工业园区纬一路北侧,证号为沙土国用(2013)第 0300074 号项下
的土地使用权(有抵押)。

       (四)诉讼四事项

    公司已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我司胜诉,判决如下:

    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19768734.89 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5091304.75 元,并支付以本金 19768734.89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至的逾期还款违约
金;

    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27 万元;

    目前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暂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对相关
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鉴于部分案件尚处于尚未开庭审理、或未收到判决、
未执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
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
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状》、《传票》、《民事调解书》

    2、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状》、《传票》、《民事裁定书》

    3、河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财产保全告知书》

    4、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执行公开通知书》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