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15 金鸿债”和“16 中油金鸿 MTN001” 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金鸿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4 日召 开的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为“15 金鸿债” 和“16 中油金鸿 MTN001”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有利于债权人增强对公司的信心,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 开展。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项议案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基于我们独立、客观的判断,上述担保 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同意该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曹斌、敬云川、张帆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