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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鸿:关于召开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2020-08-13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0-045
债券代码:112276         债券简称:15金鸿债


关于召开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特别提示:
    1、债券持有人可选择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参会,同一债券份额只能选择现场
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表决,如果同一债券份额通过现场
和通讯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现场投票结果为准。
    2、根据《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 金鸿债”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决议》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涉及会议召开人数的修改,本次公
司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
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
    3、本次会议拟审议事项中的议案 1《调整后的“15 金鸿债”(债券代码:
112276.SZ)债务清偿方案》需经有表决权的本期未偿还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方能获得通过。
    4、于债权登记日当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名
册上登记的本期债券持有人,以及 2018 年 8 月 16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回售申报明细查询中列明的已登记回售的持有人,为有权出席
本次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登记持有人。
    5、本通知列示的拟审议议案内容系直接援引发行人书面提议的拟审议议
案。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发行人”或“公司”)
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发行总额为 8 亿元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 金鸿债”或“本期债券”),渤海证券是“15 金
鸿债”的受托管理人。
    “15 金鸿债”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发生实质性违约,已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召开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召开 2018 年第二


                                     1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根据发行人书面提议,渤海证券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
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以及此前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积
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召集“15 金鸿债”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募集说明书》中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于本通知。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券基本信息

    发行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15 金鸿债
    债券代码:112276.SZ
    发行规模:人民币 8 亿元
    债券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
择权
    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第 3 年末上调
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其中 1
个基点为 0.01%。根据金鸿控股于 2018 年 8 月 13 日至 2018 年 8 月 15 日发布的
三次《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5 金鸿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
法的提示性公告》,在“15 金鸿债”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100 个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2018 年 8 月 27 日至 2020 年 8 月 26 日)本
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 3 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价格:100 元/张)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15 金鸿债”已于 2018 年 8 月 13 日至 2018 年 8 月 15
日完成回售申报。
    兑付日:2020 年 8 月 27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


                                     2
兑付日期为 2018 年 8 月 2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加速到期:根据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宣布未回售部分债券有条件加速清偿的议
案》,截至 2018 年 9 月 26 日,发行人的实质违约情形仍未得到纠正,本期债券
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宣布“15 金鸿债”未选择回售登记部分的债
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到期日为 2018 年 9 月 27 日。
    信用评级: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16 日的《关于对金鸿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其发行的“15 金鸿债”公司债券跟踪评级结果的公
告》,维持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C”,同时维持
“15 金鸿债”的债项信用评级为“C”。

二、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会议时间:2020 年 8 月 21 日(星期五)上午 10:00
    3、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 18 号楼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以现场方式加非现场方式召开,以现场表决加通
讯表决的方式进行记名式投票表决。
    5、联系方式:
    (1)债券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宁汇大厦 A 座 3 楼
    联系人:渤海证券“15 金鸿债”专项工作小组
    联系电话:022-28451635 / 022-28451139 / 022-23839101
    (2)发行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玉敏
    联系电话:18600771415
    6、债权登记日: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的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0 年 8 月 14
日;未回售部分以债权登记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已回售部分以 2018 年 8 月 16 日中国


                                    3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回售申报明细查询结果为准)

三、会议审议事项

    (1)议案 1:《调整后的“15 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债务清偿
方案》(见议案 1)
    (2)议案 2:关于授权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代表签署质押
协议的议案(见议案 2)
    (上述议案全文见本通知附件四)。

四、出席会议人员及权利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5 金鸿债”全
体债券持有人,以及 2018 年 8 月 16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
供的回售申报明细查询中列明的已登记回售的持有人(见第二条第 6 项)均有权
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每个债券持有人仅能委托一名委托代理人。
    2、债券受托管理人。
    3、发行人委派的人员。
    4、其他重要关联方。
    5、见证律师。
    6、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可以出席或列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其他人
员。
    上述第 2 项至第 6 项中出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五、参会登记及参会办法

    1、参会登记时间:
    本通知发布日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即会议召开前一日)17:00。
    2、参会登记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本通知所附
的参会回执(参见本通知附件一)及下述相关证明文件(见本通知第五条第 4


                                    4
项(1)-(4)所列文件,统称“证明文件”)的电子版文件,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 ( 即 会 议 召 开 前 一 日 ) 17:00 前 发 送 至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指 定 邮 箱
(bhzq_zqyw@bhzq.com),电子邮箱送达时间以电子邮件到达受托管理人指定邮
箱系统的时间为准。
    拟现场表决的债券持有人需在出席会议时提供参会回执、表决票及证明文件
的原件;拟以通讯方式表决的债券持有人除需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参会回执、表
决票及证明文件外,还需将上述材料原件在 2020 年 8 月 20 日(即会议召开日前
一日)17:00 前邮寄至受托管理人指定地址归档保存。邮寄方式的接收时间以债
券受托管理人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超过前述时间送达的表决票视为弃权。
    3、参会登记联系方式:
    指定邮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宁汇大厦 A 座 3 楼
    接收人:渤海证券“15 金鸿债”专项工作小组
    电话:022-28451635 / 022-28451139 / 022-23839101
    传真:022-23839102
    电子邮箱:bhzq_zqyw@bhzq.com
    4、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应在提交参会回执(参见本通知
附件一,需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时附上以下证
明文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本期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
提供复印件)和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适用法律规
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
盖公章)和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适用法律规定的
其他证明文件。
    (2)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
供复印件)、被代理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见本通知附件三,需加盖
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期
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
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本期债


                                          5
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本期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3)如债券持有人是证券投资产品的,资产管理人应在其出具的所有文件
中注明证券投资产品名称。
    (4)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应当以债权登记日当日下
午 15:00 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
名册,以及 2018 年 8 月 16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回售
申报明细查询中列明的已登记回售的持有人(见第二条第 6 项)为准。
    5、临时议案: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债券本金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发行人及其他重要关联方可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提出临时议案,但不享有表决权。
    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日前第 4 个交易日(即 2020
年 8 月 17 日)15:00 前将:
    内容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临时提案、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
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一并送达至受托管理人(电子邮箱送达时间以电子邮件到
达受托管理人指定邮箱系统的时间为准)。
    渤海证券将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 1 个交易日内在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上发
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内容。若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次债券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同意,将豁免前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2020 年 8 月 17 日 15:00 以后提交的临时议案或未附有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
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临时议案无效。

六、表决程序和效力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
    2、向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其正式任命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表决票样式参见本通知附件二)。每一张未偿
还债券拥有一票表决权。
    3、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应投票表示同意、反对或


                                    6
弃权。未填、多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或表决票上的
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本期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4、会议表决票应当由至少两名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本期债券持有人的代
理人)、一名受托管理人代表和一名发行人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
    5、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6、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
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7、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
持有人(包括本期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8、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受托
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债券持有人
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议案或者放弃投票权、无表决权的债券持
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债券的持有人。
    9、渤海证券将在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截止日次一交易日披露会议决议公告。

七、关于协议签署的安排

    (1)同意议案一《调整后的“15 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债务
清偿方案》的债券持有人请分别与发行人签订有关协议,可通过以下方式与发行
人联系签约事宜。
    联系人:焦玉文
    联系电话:18943269777
    联系邮箱:jhkg669@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 18 号楼金鸿控股
    公司邮编:100011
    (2)债券持有人应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之前将填齐并签字盖章的有关协议


                                   7
的彩色扫描件发送至上述邮箱,同时将协议快递至发行人上述地址,发行人将对
有关协议核对后签字盖章,再寄回给债券持有人。

八、其他事项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期为半天,交通费用及食宿费用由债券持有人自
理。本通知内容若有变更,会议召集人渤海证券将以公告方式发出补充通知,敬
请投资者留意。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一:“15 金鸿债”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回执
    附件二:“15 金鸿债”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票
    附件三:“15 金鸿债”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15 金鸿债”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
    (以下无正文)




                                  8
附件一:


         “15 金鸿债”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回执


    兹确认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将           (现场/
非现场)出席“15 金鸿债”(证券代码:112276.SZ)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


    本期债券持有人(签字或盖章):


    如债券持有人是证券投资产品的,请资产管理人同时注明证券投资产品名
称: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期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号码:


    持有“15 金鸿债”张数(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参会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本人签名或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2020 年    月   日



                                   10
附件二:


          “15 金鸿债”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票



                                                               表决意见
序号                      会议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调整后的“15 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
  1
         债务清偿方案》
         关于授权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
  2
         代表签署质押协议的议案



债券持有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证券账户号码: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面值人民币 100 元为一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表决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在相应栏内画“√”, 并
且对同一项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本表决票扫描件、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未填、多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或表决票上的签
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1
附件三:

       “15 金鸿债”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现场/非现场出席 2020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20 年第一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议案,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本单位/本人对“15 金鸿债”(证券代码:112276.SZ)
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序号                       会议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调整后的“15 金鸿债” 债券代码:112276.SZ)
  1
        债务清偿方案》
        关于授权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
  2
        代表签署质押协议的议案


1、请在“同意”、“反对”、“弃权”任意一栏内打“√”,多选无效;
2、如果委托人未勾选议案表决意见,视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3、如本授权委托书指示的表决意见与表决票有冲突,以本授权委托书为准,本
授权委托书的效力视同表决票。
4、本授权委托书扫描件、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委托人签名(法人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证券账号:
委托人持有债券张数(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之日止。




                                      12
附件四:

议案 1

         《调整后的“15 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

                              债务清偿方案》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15 金鸿债”(债券
代码:112276.SZ)债务逾期后的清偿事宜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制定了清偿方案,
并随后与债权人签署了清偿协议或和解协议,约定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前分期偿
还债务本金及利息。截至目前,公司已偿还了债务本金的 35%及相应利息,尚拖
欠 65%的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考虑到公司的资金现状,经过公司内部分析、研
究,以及与债权人的多次沟通反馈,制订调整后的债务清偿方案如下:


1    债务利息

    1.1 对于公司尚拖欠的 65%债务本金相应的利息采取分段计息方式,即:(1)
         2018 年 8 月 2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年利率为 9.5%;(2)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年利率为 4.75%。
    1.2 除按照本方案第 2 条、第 3 条规定支付相应利息外,公司无需再向债
         权人支付原方案约定的任何罚息和违约金。


2    关于债务本金 10%及相应利息的偿还安排

    2.1 自本方案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公司向债权人支付 10%的债务本金
         及该等本金相应利息。
    2.2 上述第 2.1 条所述相应利息系以 10%的债务本金为基数,按照本方案第
         1.1 条规定计息。


3    关于债务本金 55%及相应利息的偿还安排

    对于剩余 55%的债务本金(以下简称“剩余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按照



                                      13
    本方案第 1.1 条规定计息),债权人有权选择以下两个方案之一获得清偿:
    3.1 方案一:剩余债务本金及利息折价一次性偿还
         3.1.1   公司在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按照剩余债务本金及相应利
                 息合计金额(以 55%的债务本金为基数,按照本方案 1.1 条规
                 定计息方式计算至公司实际支付之日的本息之和)的 60%向债
                 权人一次性全部偿付。
         3.1.2   公司按约定期限向债权人履行完毕上述第 3.1.1 条所述支付
                 价款义务后,视为公司已向债权人完全清偿剩余债务本金及
                 相应利息,债权人不再对公司享有“15 金鸿债”债权。
    3.2 方案二:剩余债务本金及利息展期偿还
         3.2.1   剩余债务本金及利息之偿还日期展期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具体按以下四期偿还:
                 第一期: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公司向债权人偿还剩余债务本
                 金的 10%及该等本金相应利息。
                 第二期: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公司向债权人偿还剩余债务本
                 金的 20%及该等本金相应利息。
                 第三期: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公司向债权人偿还剩余债务本
                 金的 30%及该等本金相应利息。
                 第四期:2024 年 6 月 30 日前,公司向债权人偿还剩余债务本
                 金的 40%及该等本金相应利息。
         3.2.2   在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公司有权提前向债权人偿还部分或
                 全部剩余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


4    担保措施

    4.1 若债权人选择第 3.1 条方案一,自公司按本方案第 2 条及第 3.1 条全
       部履行完毕后,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国际”)及中
       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天然气”)提供的保证担
       保全部自动失效;若债权人选择第 3.2 条方案二,自公司按本方案第 2
       条履行完毕且第 4.2 条质押增信及保证担保生效后,新能国际及金鸿天



                                   14
       然气提供的保证担保全部自动失效。
    4.2 公司将持有的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牌瓷业”)
       100%股权出质给与公司达成更新后清偿协议或和解协议的“15 金鸿债”
       和“16 中油金鸿 MTN001”债权人,同时界牌瓷业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以
       下简称“质押增信及保证担保”),由上述债权人共同推举的债权人代
       表与公司签署股权质押协议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债权人代表及股
       权质押协议(约定质权人权利义务)由“15 金鸿债”及“16 中油金鸿
       MTN001”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确认。
    4.3 根据债权人选择的清偿方案,在达成以下条件之一后,第 4.2 条质押
       增信及保证担保对债权人自动失效;公司按照本方案第 3 条方案全部执
       行完毕后,债权人应督促债权人代表配合公司办理解除界牌瓷业股权的
       质押手续:
        4.3.1 若债权人选择第 4.1 条方案一,自公司完成剩余本息一次性清偿
                完毕后,债权人不再享有本条约定的质押增信及保证担保;
        4.3.2 若债权人选择第 4.2 条方案二,自公司完成全部债务本息清偿
                后,债权人不再享有本条约定的质押增信及保证担保。
    4.4 公司按照本方案第 2 条约定完成 10%本息偿付义务并按照本方案第 4.2
       条的约定完成界牌瓷业股权质押登记且界牌瓷业出具连带保证函的当
       日(实际支付 10%本息的日期晚于质押增信登记或连带保证函出具日期
       的,以最后发生之日为当日),债权人应签署完毕解除基于原方案对中
       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同意函。


5    违约责任

    5.1 如果公司未按本方案第 2 条或/和第 3 条约定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要
       求宣布全部债务到期,公司立即按照本方案约定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并赔
       偿损失。
    5.2 因公司违约致使债权人采取法律措施实现债权的,公司应承担债权人
       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
       费、差旅费,以及其他债权实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等。



                                   15
6    承诺与保证

    6.1 公司承诺
         6.1.1     债权人或其指定的代表机构要求公司就担保方生产经营、资
                   产等情况补充提供信息的,公司及担保方应及时予以配合。
         6.1.2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孙公司发生新增债务违约、诉讼、仲
                   裁、资产查封、资产质押等可能对其偿债能力、增信能力造
                   成影响的事件时,公司应于获得信息后两(2)个工作日内告
                   知债权人。
         6.1.3     公司不会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债权,
                   减免第三方大额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
    6.2 债权人承诺
         6.2.1     债权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处置资产筹措偿债资金的有关事项。
         6.2.2     除非公司未按本方案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或公司违反在本方案
                   项下承诺、保证,债权人不再就本期债券违约事项针对公司
                   提起诉讼及采取保全措施,或向法院申请执行原方案下的清
                   偿协议或和解协议。


7    方案生效
    本方案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8    其他
    公司需与接受本方案的债权人分别签署清偿协议(针对未单独采取法律措施
    的债权人)或和解协议(针对已单独采取法律措施的债权人)。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16
议案 2

                   关于授权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债权人代表签署质押协议的议案



 各位“15 金鸿债”债券持有人:

    经分析研究和沟通讨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制定了《调整后的“15 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债务清偿方案》。其
中,公司同意采取增信措施,将持有的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
牌瓷业”)100%股权出质给与公司达成更新后清偿协议或和解协议的“15 金鸿
债”债权人和“16 中油金鸿 MTN001”债权人。

    现提请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20 年第一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审议:

    授权委托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代表,代表与公司达成更新后
清偿协议或和解协议的“15 金鸿债”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就上述质押担保事宜
与公司签署有关的股权质押协议,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质权人代表的相
关权利义务以附件《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 金鸿债”和“16 中油
金鸿 MTN001”债务清偿之股权质押协议》约定为准。如公司因解除界牌瓷业的
质押担保而新增其他资产抵/质押担保,授权委托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债权人代表重新签署有关抵/质押协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附件: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 金鸿债”和“16 中油金鸿 MTN001”
债务清偿之股权质押协议》




                                   17
    附件:

                     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 金鸿债”和“16 中油金鸿 MTN001”债务清偿之

                               股权质押协议




本协议系由以下双方于 2020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
北京市朝阳区签署:




出质人/债务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金鸿控股”)

注册地址: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 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议农




质权人:【】(以下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在本协议中,以上双方可被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鉴于:

    (1) 金鸿控股根据《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以下称“债券发行文件”)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5 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
          共计 8 亿元人民币。金鸿控股未能按照债券发行文件的约定于 2018


                                      18
      年 8 月 27 日向债券持有人按期支付利息以及兑付回售本金,金鸿控
      股就 15 金鸿债已构成违约。

(2) 金鸿控股根据《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中
      期票据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以下称“中票发行文件”)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2016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简
      称:16 中油金鸿 MTN001,代码:101662006)合计人民币 8 亿元。金
      鸿控股未能按照中票发行文件的约定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向中票持有
      人按期支付利息以及兑付本金,金鸿控股就“16 中油金鸿 MTN001”
      已构成违约。

(3)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金鸿控股已向“15 金鸿债”债券持有人和“16
      中油金鸿 MTN001” 中票持有人偿还了债务本金的 35%及相应利息,
      尚拖欠 65%的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

(4)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累计享有“15 金鸿债”本金人民币【】万元
      的债券持有人和享有“16 中油金鸿 MTN001”本金人民币【】万元的
      中票持有人(以下统称为“债权人”)接受了金鸿控股调整后的债务
      清偿方案,并与金鸿控股签署了《债务清偿协议(更新版)》或《债
      务和解协议(更新版)》。具体名单见本协议附件。

(5) 金鸿控股对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界牌公司”)出资
      人民币 10,000 万元,持有界牌公司 100%的股权。

(6) 金鸿控股同意将其持有的界牌公司 100%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
      对拖欠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清偿的担保。

(7) 根据债权人共同推举,债权人同意授权【】作为代表与金鸿控股签署
      本协议。金鸿控股、【】知悉并明白【】仅为名义质权人,本协议附
      件所列的债权人为实际质权人,实际质权人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实质质
      权。




因此,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19
第 1 条 定义

      1.1 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协议》”:   指金鸿控股与接受调整后的债务清偿方案的“15
                            金鸿债”债券持有人和“16 中油金鸿 MTN001”
                            中票持有人签署的《债务清偿协议(更新版)》
                            或《债务和解协议(更新版)》。


           “违约事件”:   指金鸿控股对《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的违反。


           “股权质押”:   具有本协议第 2.3 条赋予的含义。


           “担保债务/质押 指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与金鸿控股签署了《协
           担保范围”:     议》的债权人享有的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以及
                            发行人因违约而应支付的违约金、罚息、债权人
                            和质权人主张债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诉讼保全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
                            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等。


           “质押物”:     指由出质人于本协议生效时所合法拥有的、并将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质押给质权人的界牌公司
                            100%的股权。


           “中国法律”:   指届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称“中
                            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
                            司法解释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债权人”:     指接受调整后的债务清偿方案并已与金鸿控股
                            签署了《协议》的“15 金鸿债”的债券持有人



                                  20
                                  和“16 中油金鸿 MTN001”的中票持有人。


      1.2 本协议对任何中国法律的援引应视为:

           1.2.1 同时包括援引这些中国法律的修正、变更、增补及重新制订
                   的内容,而不论其生效时间在本协议订立之前或之后;且

           1.2.2 同时包括援引按其规定所制订的或因其而有效的其他决定、
                   通知及规章。

      1.3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协议中所指条、款、项、段落均指
           本协议中的相应内容。




第 2 条 股权质押

      2.1 出质人同意将其合法拥有并有权处分的质押物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出
           质给质权人,作为对担保债务的偿还的担保。

      2.2 被担保的主合同、担保债务和质押担保的范围:

           2.2.1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债权人与金鸿控股签署的《协议》以
                   及债券发行文件、中票发行文件。

           2.2.2 担保债务和质押担保的范围详见本协议第 1.1 条款定义。

      2.3 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办理股权质押等相关事宜,出质人应全力配合
           质权人,保证按《协议》约定办理完成股权质押登记。质权人应及
           时向债权人披露质押事宜进展情况。

      2.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非因质权人的违法行为,对质押物发生任何
           价值减少的情况,质权人都不承担任何责任,出质人也无权对质权
           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追索或提出任何要求。

      2.5 当任何违约事件发生时,质权人有权按本协议第 4 条规定的方式处
           分质押物。

      2.6 出质人因质押物而分得的股利或分红等其他任何性质的款项及权利


                                       21
           和利益应作为用于首先清偿担保债务的质押物。

      2.7 质押期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所有债务全部还清之
           日终止。




第 3 条 质押的解除

      3.1 在金鸿控股按《协议》约定充分、完全地清偿了所有的担保债务并
           向质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全部相关清偿证明文件后,质权人应
           根据出质人的要求,解除股权质押,并配合出质人办理在公司管理
           机关所做的股权质押之登记的注销,因解除股权质押而产生的合理
           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3.2 如果金鸿控股或出质人为了解决债务危机而处置质押物,需经超过
           50%的债权人(指在出具书面意见时,应按各债权人签订《债务清偿
           协议(更新版)》及《债务和解协议(更新版)》时享有的债权本
           金进行统计,该范围下同)出具书面意见同意解除股权质押的情况
           下,质权人方可协助解除股权质押。




第 4 条 质押物的处分

      4.1 出质人和质权人兹同意,如出现本条款约定以下情形时,经超过 50%
           的债权人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并授权后,质权人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
           质押物及其派生权益,并行使其根据中国法律、《协议》、债券发
           行文件、中票发行文件及本协议条款而享有的全部救济权利和权力,
           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或变卖质押物以优先受偿,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
           清偿担保债务。质权人对其合理行使该等权利和权力造成的任何损
           失不承担责任。

           4.1.1 金鸿控股违反《协议》的任何约定且按《协议》约定程序须
                承担责任的。




                                  22
    4.1.2 金鸿控股擅自处分部分或全部质押资产。

    4.1.3 金鸿控股或界牌公司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
         被宣告破产、重整或和解,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
         被吊销、歇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他类似
         情形的。

    4.1.4 发生或可能发生导致质押物价值减少、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
         情况的。

    4.1.5 金鸿控股违反本协议声明、保证和承诺等其他条款的。

4.2 质权人有权以书面方式指定其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行使其上述的任何
    及所有权利和权力。

4.3 质权人在行使上述任何或全部权利和权力时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均由
    出质人承担,质权人不事先垫付有关费用。如发生质权人代理因行
    使上述任何或全部权利时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质权人有权从其行使
    权利和权力而获得的款项中按实扣除该等费用。

4.4 质权人行使其权利和权力获得的款项,应按下列次序处理:

    第一,支付因处分质押物而应缴的税费;

    第二,支付因处分质押物和质权人行使其权利和权力而产生的一切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和支付其律师和
    代理人的费用);

    第三,向债权人偿还担保债务。

    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质权人应将余款交还出质人或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对该款项享有权利的其他人。

4.5 质权人在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拍卖或变卖质押物的权利前,无须先行
    使其他违约救济。

4.6 质权人在实现质押物处置款项后,即各实际质权人有权要求按处置
    时所享有的未清偿债权占未偿还的总债权的比例享有质押物处置款


                           23
           项。




第 5 条 费用及开支

      一切与本协议项下股权质押的设定有关的实际开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印花税、任何其他税收及全部法律费用等,应由出质人承担。




第 6 条 持续性及不弃权

      本协议项下设立的股权质押是一项持续的保证,其有效性应延续担保债务
      被完全清偿时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 3 条的约定解除质押后终止。质权人对
      出质人任何违约的豁免、宽限或质权人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
      利,均不能影响质权人在本协议和有关中国法律下,在以后任何时候要求
      出质人严格执行本协议,亦不能影响质权人因出质人随后违反本协议的义
      务而享有的权利。




第 7 条 声明及保证

      出质人及债务人向质权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7.1 其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法人;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
           和法律能力,并已获得适当的授权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可以
           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7.2 其拥有签订和交付本协议及其他所有与本协议所述质押有关的、其
           将签署的文件的完全权力和授权,并拥有完成本协议所述质押的完
           全权力和授权。

      7.3 出质人及债务人在本协议生效前向质权人提供的、有关出质人的及
           本协议要求的所有事项的一切报告、文件及信息在所有实质方面在
           本协议生效时都是真实和准确的。




                                  24
7.4 出质人及债务人在本协议生效后向质权人提供的、有关出质人的及
    本协议要求的所有事项的一切报告、文件及信息在所有实质方面在
    其提供时都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7.5 在本协议生效时,出质人是质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有权处分
    质押物及其任何部份,没有任何现存的有关质押物所有权的争议。

7.6 除因本协议而在质押物上设定的担保权益外,质押物上没有任何其
    他担保权益或第三人的权益。

7.7 质押物是可以依法出质和转让的,且出质人有充分的权利和权力依
    本协议的规定将质押物出质给质权人。

7.8 本协议经出质人及债务人适当签署,对出质人及债务人构成合法、
    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7.9 就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及本协议项下之股权质押须获得的任何第三
    人的同意、许可、弃权、授权或任何政府机构的批准、许可、豁免
    或向任何政府机构办理的登记或备案手续(如依法需要)已经获得
    或办理,并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充分有效。

7.10 出质人及债务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与对其适用的所有法律、以其为
    一方的或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任何法院判决、任何仲裁
    机构的裁决、任何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无违反或抵触。

7.11 本协议项下的质押构成对质押物的第一顺序的担保权益。

7.12 在任何法院或仲裁庭均没有针对出质人、或其财产、或质押物的未
    决的或就出质人所知即将发生的诉讼、法律程序或请求,同时在任
    何政府机构或行政机关亦没有任何针对出质人、或其财产、或质押
    物的未决的或就出质人所知即将发生的诉讼、法律程序或请求,将
    对出质人的经济状况或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和担保责任的能力
    有重大的或不利的影响。

7.13 出质人及债务人兹向质权人保证上述声明及保证在合同义务被全部
    履行或担保债务被完全清偿前的任何时候的任何情形下,都将是真


                             25
           实的和准确的,并将被完全地遵守。




第 8 条 出质人承诺

      8.1 金鸿控股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债务违约、诉讼、仲裁、资产查封、
           资产质押等可能对其偿债能力、增信能力造成影响的事件时,应于
           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质权人及债权人。

      8.2 出质人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确保界牌公司不会无正当理由放弃资
           产,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为逃避担保责任,使得质押物贬值。

      8.3 出质人不会进行或容许任何可能会对质权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利益或
           质押物有不利影响之行为或行动。

      8.4 如果由于本协议项下质权的行使而引起任何质押物的转让,出质人
           保证采取一切措施以实现该等转让。




第 9 条 情势变迁

      作为补充,并且不与本协议的其它条款相违背,如果在任何时候,由于任
      何中国法律的颁布或改变,或由于对该等中国法律的解释或适用的改变,
      或由于有关登记程序的改变,使质权人认为维持本协议生效及/或以本协
      议规定的方式处分质押物变为不合法或与该等中国法律相违背时,出质人
      应召开债权人会议或根据债权人的合理要求,采取任何行动和/或签署任
      何协议或其他文件,以:

           (1) 保持本协议有效;

           (2) 便利以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处分质押物;和/或

           (3) 维持或实现本协议的意图或根据本协议设立的担保。




第 10 条   本协议之生效和期限


                                    26
      10.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包括加盖法定代表人的
           人名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即生效。

      10.2 出质人保证在签署本协议时已按照其内部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
           审议及披露程序,同时,上述审议及披露程序都不构成本协议生效
           的任何前置条件。

      10.3 本协议的期限将至担保债务被完全清偿时为止或根据本协议第 3 条
           的约定解除质押时为止。




第 11 条   通知

      11.1 本协议要求的或根据本协议作出的任何通知、请求、要求和其他通
           信往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双方。双方的通讯信息如下:

           (1) 出质人/债务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 2 区 18 号楼

                  收件人:焦玉文、李莹

                  联系电话:010-64255501

                  传真:

           (2) 质权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11.2 上述通知或其它通信如以传真形式发送,则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
           如当面送递,则一经面交即视为送达;如以邮寄形式发送,则在投


                                    27
           邮五(5)天后即视为送达。




第 12 条   其他事项

      12.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修改、解释和终止均适用中国法律。

      12.2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协商解
           决,如争议产生后三十(30)天内争议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
           该争议应交由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3 本协议用中文做成,正本壹式叁(3)份,本协议之双方当事人各执
           壹(1)份,剩余壹(1)份为登记或备案之目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
           副本(【】)份,附件所列各债权人各持一份,与正本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12.4 本协议任何条款赋予双方的任何权利、权力和补救并不排除该方依
           据法律规定及本协议项下其它条款所享有的其它任何权利、权力或
           补救,且一方对其权利、权力和补救的行使并不排除该方对其享有
           的其它权利、权力和补救的行使。

      12.5 一方不行使或延迟行使其根据本协议或法律享有的任何权利、权力
           和补救(以下称“该等权利”)将不会导致对该等权利的放弃,并
           且,任何单个或部分该等权利的放弃亦不排除该方对该等权利以其
           他方式的行使以及其他该等权利的行使。

      12.6 本协议各条的标题仅为索引而设,在任何情况下,该等标题不得用
           于或影响对本协议条文的解释。

      12.7 本协议的每一条款均可分割且独立于其他每一条款,如果在任何时
           候本协议的任何一条或多条条款成为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本
           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12.8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在质权人得到超过
           50%的债权人同意或授权后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适当签署后方能



                                  28
    生效。

12.9 出质人和债务人承诺,超过 80%的债权人同意可变更质权人,如变更
    质权人的,出质人和债务人无条件接受,且按照本协议条款与新的
    质权人签署相关协议并配合办理股权质押的变更登记。

12.10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29
签署“15 金鸿债”和“16 中油金鸿 MTN001” 《债务清偿协议(更新版)》或
《债务和解协议(更新版)》的债权人名单




序                                                        享有债权金
         债权人名称              账户名称/产品名称
号                                                        额(万元)




                          合计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