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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鸿: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15金鸿债”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0-08-2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15 金鸿债”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八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15 金鸿债”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原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鸿控股”)委

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油金鸿能源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之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债券代码:

112276.SZ)”(以下简称“15 金鸿债”或“本期债券”)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得到金鸿控股如下保证:金鸿控股已

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提供的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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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真实的,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必备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

律师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渤海证券”)召集。公司已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和 2020 年 8 月 17 日在

巨潮资讯网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分别发布了《关于召开中油金鸿能源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和《关于

召开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补充通知》(以下合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或“会议通知”),

对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进行了公告。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会议

召开和投票方式、会议时间、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参会登记时间、参会

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加非现场方式召开,以现场表决加通

讯表决的方式进行记名式投票表决。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实际召开时间、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债

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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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及其代

理人出席或列席情况如下:

    本次会议出席并表决的“15 金鸿债”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 15

名,代表本期有表决权债券共计 5,811,410 张,占本期债券有表决权总张数的

72.6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 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加非现场方式召开,以现场表决加通

讯表决的方式进行记名式投票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对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载明的议

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调整后的“15 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债务清偿方案》:

    同意的债券共计 5,593,60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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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债券总数的 96.25%;反对的债券共计 217,81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3.75%;弃权的债券共计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

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

    2、《关于授权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代表签署质押协议的议

案》:

    同意的债券共计 5,600,18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债券总数的 96.37%;反对的债券共计 211,23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3.63%;弃权的债券共计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

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

    3、《关于确定清偿方案执行机制的议案》:

    同意的债券共计 5,600,18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债券总数的 96.37%;反对的债券共计 211,23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3.63%;弃权的债券共计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

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以上议案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通过,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说

明书》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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