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鸿: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0-10-30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0-070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
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0 年 10 月 29 日 下午 02: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投票结束时间:
2020 年 10 月 29 日 15:00 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 18 号楼 2 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王议农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96,157,494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493,668,597 股的 19.478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5,892,174 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2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5,320 股,
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7 %。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5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265,320 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7 %。中小投资者指:除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
事务所刘涛、张一鹏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陈义和先生、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新余中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
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96,157,4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5,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涛、张一鹏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