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鸿:相关诉讼公告2021-04-17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1-009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鸿控股”)全资子公司中油
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近期收到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
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相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宣化支行
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东街 7 号
负责人:李永明
2)被告一: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建国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
被告二: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金果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郭见驰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2 年 12 月 11 日月,被告因“张家口宣化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向原
告申请借款,双方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壹亿陆仟万元
整,借款期限为:2012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1 年 2 月 10 日,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
在基准利率下浮 5%,每 12 个月调整一次;贷款逾期罚息为贷款利率上浮 50%。结息
方式为按月结息,即每月第 20 日固定结息;本金归还按照第七条还本约定偿还;借
款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同时,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将“因张家口宣化区天然气利用工
程项目所形成的资产进行抵押”,用于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之后被告一与
原告签订《权利质押合同》 ,约定将本项目建设形成的“燃气收费权”质押给原告,
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后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约定为上述
应收账款办理质押登记。
2012 年 12 月 11 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为上述借款合
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自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后两年止。
之后,原告与被告一及被告二分别于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签订《固定资产
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对还本计划进行变更。
现《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已经到期,但被告一并未按照约定归还欠款,截止至 2021
年 2 月 10 日,被告一尚欠原告 83890000 元,利息 216948.86 元,合计 84106948.86
元。
3、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一偿还原告本金 83890000 元,利息 216948.86 元,合计 84106948.86
元,(利息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10 日,之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及质押财产(燃气收费权)行使
优先受偿权;
(3)要求被告二对诉讼请求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要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及律师费等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将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开庭。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暂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对相关
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鉴于案件尚处于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
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
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
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