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1-018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对外关联担保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预计发生的关联担保概述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五次会议及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 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决定将公司全资子公司中 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北投资”)100%股权全部转让给中油新兴能源产业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中油新兴”),且中油新兴为公司关联方。故公司为华北投资或其下属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即公司为关联公司提供的担保(详情请参阅公司 2020 年 10 月 14 日 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协议约定:转让方及其关联方为目标公司及其下属 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随着相关借款到期,转让方及其关联方不再为目标公司及 其下属公司提供新增担保,截止目前,因华北投资股权属于质押状态暂无法办理 股权变更手续,且上述借款尚存在部分借款暂未到期,经与相关银行协商,暂时 无法撤销或替换相关担保。2021 年预计新增上述对外担保总额为 175,158.94 万 元,占公司净资产的 137.50%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 。 为切实避免上市公司担保风险,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就公司为华 北投资或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由中油新兴提供了债务归还的担保及对上 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反担保,并将与公司签署反担保协议。 此项交易尚需获得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 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项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被担保公司均为华北投资及其下属子公司,公司对其提供担保及该担保 对应的借款详细情况如下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借款 借款金额 担保金额 债权人 借款人 借款发起日 借款到期日 担保人 担保类型 类型 (万元) (万元) 山西普华 交通太原 基建专 2017 年 10 2024 年 9 月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 连带责任保 燃气有限 1,245.05 车站支行 项贷款 月 10 日 29 日 送有限公司 证担保 1,049.05 公司 山西普华 交通太原 基建专 2018 年 2 月 2024 年 9 月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 连带责任保 燃气有限 250.42 车站支行 项贷款 11 日 29 日 送有限公司 证担保 208.42 公司 山西普华 交通太原 基建专 2019 年 2 月 2024 年 2 月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 连带责任保 燃气有限 1,550.00 车站支行 项贷款 18 日 2日 送有限公司 证担保 1,518.00 公司 山西普华 交通太原 基建专 2020 年 2 月 2024 年 9 月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 连带责任保 燃气有限 715.71 车站支行 项贷款 28 日 27 日 送有限公司 证担保 615.71 公司 张家口中 建行张家 油金鸿天 基建专 2013 年 6 月 2021 年 4 月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 连带责任保 15,000.00 口分行 然气有限 项贷款 20 日 19 日 送有限公司 证担保 9,520.00 公司 张家口中 建行张家 油金鸿天 基建专 2014 年 3 月 2021 年 3 月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 连带责任保 1,600.00 口分行 然气有限 项贷款 28 日 27 日 送有限公司 证担保 521.00 公司 张家口中 建行张家 油金鸿天 基建专 2014 年 1 月 2021 年 3 月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 连带责任保 1,300.00 口分行 然气有限 项贷款 29 日 28 日 送有限公司 证担保 680.00 公司 张家口中 中国银行 油金鸿天 流动资 2017 年 8 月 2018 年 8 月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 连带责任保 张家口市 3,000.00 然气销售 金贷款 16 日 10 日 送有限公司 证担保 1,671.65 桥东支行 有限公司 张家口中 张家口农 油金鸿天 流动资 2018 年 6 月 2021 年 6 月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 连带责任保 商行万全 4,000.00 然气销售 金贷款 5日 4日 送有限公司 证担保 4,000.00 支行 有限公司 中油金鸿 国开行河 华北投资 基建专 2015 年 10 2025 年 10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 连带责任保 10,000.00 北分行 管理有限 项贷款 月 22 日 月 21 日 有限公司 证担保 6,875.07 公司 中国银行 中油金鸿 基建专 2016 年 12 2023 年 12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 连带责任保 10,000.00 张家口市 华北投资 项贷款 月 28 日 月 15 日 送有限公司 证担保 8,200.00 桥东支行 管理有限 公司 中油金鸿 中国银行 华北投资 基建专 2017 年 3 月 2023 年 12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 连带责任保 张家口市 10,000.00 管理有限 项贷款 29 日 月 15 日 送有限公司 证担保 8,200.00 桥东支行 公司 中油金鸿 中国银行 华北投资 基建专 2017 年 6 月 2023 年 12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 连带责任保 张家口市 32,404.90 26,644.9 管理有限 项贷款 30 日 月 15 日 送有限公司 证担保 桥东支行 0 公司 中油金鸿 恒丰银行 华北投资 流动资 2017 年 2 月 2019 年 2 月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 连带责任保 20,000.00 19,196.1 北京分行 管理有限 金贷款 21 日 21 日 有限公司 证担保 5 公司 中油金鸿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 河北银行 华北投资 流动资 2019 年 7 月 2020 年 6 月 有限公司/中油金鸿 连带责任保 张家口分 10,000.00 10,000.0 管理有限 金贷款 30 日 20 日 天然气输送有限公 证担保 行 0 公司 司 张家口市 建行宣化 宣化金鸿 基建专 2012 年 12 2021 年 2 月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 连带责任保 16,000.00 支行 燃气有限 项贷款 月 11 日 10 日 送有限公司 证担保 8,389.00 公司 张家口市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 光大张家 宣化金鸿 流动资 2020 年 9 月 2021 年 9 月 有限公司/中油金鸿 连带责任保 6,400.00 口分行 燃气有限 金贷款 21 日 20 日 天然气输送有限公 证担保 6,400.00 公司 司 张家口金 河北银行 鸿液化天 流动资 2020 年 8 月 2021 年 8 月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 连带责任保 张家口分 2,000.00 然气有限 金贷款 11 日 11 日 送有限公司 证担保 1,910.00 行 公司 张家口金 张家口农 鸿液化天 流动资 2018 年 6 月 2021 年 6 月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 连带责任保 商行万全 4,000.00 4,000.00 然气有限 金贷款 5日 4日 送有限公司 证担保 支行 公司 张家口应 民生金融 融资租 2018 年 3 月 2024 年 3 月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 连带责任保 55,230.0 张天然气 60,000.00 租赁 赁 15 日 15 日 有限公司 证担保 0 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 北京正实 流动资 200.00 2017 年 12 2018 年 12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 连带责任保 五棵松支 同创环境 金贷款 月4日 月4日 有限公司 证担保 29.99 行 工程科技 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 北京正实 流动资 300.00 2018 年 2 月 2019 年 2 月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 连带责任保 五棵松支 同创环境 金贷款 8日 8日 有限公司 证担保 300.00 行 工程科技 有限公司 175,158. 合计 94 二、关联方介绍 1.企业名称:中油新兴能源产业集团股份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管庄路 181 号院 1 号楼 103 室 3.注册资本: 30612.24 万元 4.法定代表人:杨双虎 5.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物业管理;销售食品;投资管理、投资顾问;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 务分包;销售矿产品、机电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电子计算机、化工(不 含危化危险品)、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燃料油、 润滑油、焦炭、金属材料;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工程机械维 修(不含机动车维修);建筑机械及设备租赁;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 天然气供应;能源矿产地质勘查;货运代理;经济贸易咨询;出租商业用房;会 议及展览服务;房地产开发;仓储服务;酒店管理。 7.股权关系: 中国富莱德实业有限公司持有中油新兴 89.71%股权,内蒙古中汇富瑞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中油新兴 10.29%股权。 8.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总资产为 734356.53 万元,净资产为 366546.48 万元,总负债为 368171.93 万元,营业收入为 299239.36 万元,净利润为-13622.03 万元。 9、关联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义和先生在 2020 年 8 月 24 日前曾任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 团股份公司董事长,中国富莱德实业公司持有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股份公司 58%股权,同时中国富莱德实业公司持有中油新兴 89.71%股权,故上述各方构成 关联关系。 10、中油新兴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被担保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山西普华燃气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大同市开发区云州街 116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 经营范围:天然气利用项目投资;城镇天然气经营;销售天然气灶具、茶 炉、锅炉、天然气利用技术研发、工程设计与咨询服务(不含中介)。 2、被担保人: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张家口市高新区清水河南路 65 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 经营范围: 天然气销售、天然气管道工程施工、安装维修、天然气设备、 备件器具销售;对天然气项目投资,加气站设计与建设。 3、被担保人: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张家口高新区清水河南路 6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若松 经营范围: 天然气设备、备件、器具销售;天然气项目投资;天然气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和技术培训。 4、被担保人: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张家口市高新区清水河南路 65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玲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投资顾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术转让,技术培训;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产地租赁。 5、被担保人: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张家口市宣化区建国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 经营范围:管道燃气(天然气、焦炉煤气);管道工程(不管压力管道); 天然气设备及配件,器具的销售与维修;加气站设计与建设;项目投资服务。煤 气工程安装,煤气设备、灶、管件的销售为维修,煤气设备鉴定与维修、劳保用 品;防腐保温材料,五金工具,民用电工器材;场地租赁、仓储服务(不含有毒 有害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打字复印。 6、被担保人:张家口金鸿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张家口高新区清水河南路 31 号 法定代表人: 贾宇楠 经营范围: 危化品运输(2 类 1 项),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注站项目建 设;对液化天然气项目投资;新能源技术开发、咨询及服务,天然气销售结算, 灶具销售及维修;液化天然气销售;供热经营;移动加液车租赁、加气机配件销 售,低温燃气设备备品备件销售;城镇气化设备销售;工业及民用燃气设备、燃 气锅炉销售、维修安装及服务。。 7、被担保人:张家口应张天然气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张家口市高新区清水河南路 65 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波 经营范围:天然气管道的投资建设与开发管理;清洁能源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燃气管网建设和管理;燃气管网设计;燃气具安装维修,燃气具及零配件 的生产与销售,加气站建设与服务;天然气管道储运与输送;计量器具检测服务; 公共安全检测服务;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LPG) 销售(仅限于民用);安全阀校验;计量器具检定及经营;气瓶检测及经营;安 全技术咨询;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经营;安全生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燃气经 营;天然气设备及配件销售。 8、被担保人: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 1 号 1 层 1021 法定代表人:李玲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工程和技术研 究与实验发展;烟气治理;废弃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水污 染治理;销售机械设备;合同能源管理;投资管理;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工程勘探设计。 (二)被担保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序号 公司名称 营业收入 总资产 净资产 净利润 1 山西普华燃气有限公司 8,400.37 24,187.54 9,193.14 -777.87 2 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 22,298 47,260 -7,836 11 3 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 23,138.98 17,985.29 2,828.85 -30.15 4 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37,727.36 129,755.34 -6,448.88 5 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 9,734.06 46,103.03 -22,41.07 -2,754.89 6 张家口金鸿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35,914.02 24,133.3 775.38 -1,195.35 7 张家口应张天然气有限公司 2,981.02 89,682.48 10,816.69 -4,100.73 8 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128.71 36,118.34 13,041.51 -586.98 (三)被担保公司股权关系 因华北投资股权目前属于质押状态,股权关系暂未变更,但华北投资控 制权已转移至中油新兴,下图是以控制权关系列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协议 保证人的担保方式在担保合同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担保责任,保证范围在担 保合同项下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债务在主合同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本金、 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 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反担保协议 鉴于中油新兴拟收购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华 北”)100%的股权,就公司及下属公司为金鸿华北及其下属公司基准日前已发生 的和自基准日至交接完成日期间提供的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融资事项: 序号 贷款人 借款人 担保人 借款金额 贷款到期日 (万元) 中建投租赁有限 山西普华燃气有限公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 1 责任公司资产管 6,000.00 2021 年 10 月 6 日 司 限公司 理部 山西普华燃气有限公 交通太原车站支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 2 1,245.05 2024 年 9 月 29 日 司 行 限公司 山西普华燃气有限公 交通太原车站支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 3 250.42 2024 年 9 月 29 日 司 行 限公司 山西普华燃气有限公 交通太原车站支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 4 1,550.00 2024 年 2 月 2 日 司 行 限公司 山西普华燃气有限公 交通太原车站支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 5 715.71 2024 年 9 月 27 日 司 行 限公司 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 6 建行张家口分行 15,000.00 2021 年 4 月 19 日 气有限公司 限公司 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 7 建行张家口分行 1,600.00 2021 年 3 月 27 日 气有限公司 限公司 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 8 建行张家口分行 1,300.00 2021 年 3 月 28 日 气有限公司 限公司 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 中国银行张家口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 9 3,000.00 2018 年 8 月 10 日 气销售有限公司 市桥东支行 限公司 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 河北农村信用社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 10 4,000.00 2021 年 6 月 4 日 气销售有限公司 -万全商业银行 限公司 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2025 年 10 月 21 11 国开行河北分行 10,000.00 理有限公司 公司 日 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 中国银行张家口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 2023 年 12 月 15 12 10,000.00 理有限公司 市桥东支行 限公司 日 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 中国银行张家口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 2023 年 12 月 15 13 10,000.00 理有限公司 市桥东支行 限公司 日 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 中国银行张家口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 2023 年 12 月 15 14 32,404.90 理有限公司 市桥东支行 限公司 日 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 恒丰银行北京分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15 20,000.00 2019 年 2 月 21 日 理有限公司 行 公司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 河北银行张家口 16 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 10,000.00 2020 年 6 月 20 日 理有限公司 分行 送有限公司共同担保 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 17 建行宣化支行 16,000.00 2021 年 2 月 10 日 气有限公司 限公司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 18 光大张家口分行 公司和中油金鸿天然气 6,400.00 2021 年 9 月 20 日 气有限公司 输送有限公司共同担保 张家口金鸿液化天然 河北银行张家口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 19 2000.00 2021 年 8 月 11 日 气有限公司 分行 限公司 张家口应张天然气有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20 民生金融租赁 60,000.00 2024 年 3 月 15 日 限公司 公司 21 张家口金鸿液化天然 河北农村信用社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 4,000.00 2021 年 6 月 4 日 气有限公司 -万全商业银行 限公司 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 北京银行五棵松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22 300.00 2019 年 2 月 8 日 程科技有限公司 支行 公司 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 北京银行五棵松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23 200.00 2018 年 12 月 4 日 程科技有限公司 支行 公司 其他自基准日至交接完成日期间提供的融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24 资担保(如有)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暂时总计: 209,566.08 中油新兴同意为上述融资事项的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 件地作出如下反担保承诺: 中油新兴知悉并认可上述融资事项涉及的债权债务真实、合法及有效; 2、如金鸿华北及其下属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中油新兴保证替金鸿华 北及其下属公司代为偿还; 3、因金鸿华北及其下属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 担还款责任的,如担保人代为偿还,中油新兴全额补偿担保人垫付资金及相应利 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及其他损失; 中油新兴作出上述反担保承诺已得到中油新兴内部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提供关联担保,是基于公司以前历史期间已审批的担保事项,因股 权出售转变成了关联担保,不属于新增担保的情形;目前,华北投资已对该债务 提供了还款计划,并由中油新兴提供了债务归还的担保及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 反担保。因此,上述对外担保暂时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如因上述对外担保所涉及的贷款事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不 排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会面临被诉讼的风险。 五、董事会意见 1、董事会意见 本次新增关联担保系基于公司以前历史期间已审批的担保事项,因本出售股 权事项转换而来。为切实防范公司的担保风险,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已与中油新兴签署了相应的反担保协议。本次新增关联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已就 2021 年度新增对外关联担保预计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 们认真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鉴于一方面公司向关 联公司出售华北公司交易较为复杂,部分手续仍在办理中,实际影响了对外担保 置换事项推进进度;而在短期内继续提供上述相关担保,有助于保证相关已出售 公司经营持续稳定,有利于保证相关手续办理,从而最终有效降低公司债务压力, 优化资产结构,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公司股东利益;另外对方也已通过相关《反 担保函》等形式同意对此履行相应责任,风险相对可控。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表决。 在同意对外关联担保预计议案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可能 会增加公司潜在的债务及法律风险,我们还将持续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保持密切 关注,要求管理层在继续推进上述交易相关事项进展时,加强与交易对手方沟通 协调,继续明确对方责任,锁定或有风险,尽快确定相关担保导出进度计划,逐 一落实并及时汇报各项担保替换处置工作;同时要求管理层随时关注被担保方资 金资产及经营状况,认真做好相关预案,努力降低减少相应风险,维护上市公司 及中小股东权益。 鉴于上述原因,我们同意了该新增对外关联担保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截止信息披露日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1、截至公告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合并报外的公司)总额共计 175149.94 万元。 2、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存在逾期对外担保 43677.79 万元、逾期 利息 6703.83 万元。 3、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与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销售有限 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 年 8 月 11 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 行”)与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签订《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中国银行向销售公司提供 3000 万元额度的流动资金贷 款授信。贷款期限为 2017 年 8 月 11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利率为 4.79%。2017 年 5 月 25 日,中国银行与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输送” 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输送公司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中国银行 按约定向销售公司发放了借款 3000 万元。 2020 年 7 月 21 日收到张家口市中院发来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件、证据资料。 2020 年 9 月 23 日开庭审理,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调解意见为: 被告于本次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 24080358.96 元,2020 年 5 月 1 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华北 2020 年 11 月 20 日收到调解书。 诉讼请求: 中国银行要求判令销售公司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 24080358.96 元;金鸿输送 承担全部债务连带保证责任;要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销售公司和输送公司承 担。 截至报告报出日的诉讼进展: 2020 年 7 月 30 日,查封或扣押销售公司、输送公司、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金鸿华北)2500 万元的财产,动产查封或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 产查封期限为三年。2020 年 8 月 31 日,冻结华北持有的河北中油金鸿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冻结金鸿华北持有的张家口金鸿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100%股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81101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销售公司承担。 (2)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 年 2 月,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金鸿华北”)与恒 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简称“恒丰银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 2 亿元人民币,年利率 5.7%, 借款期限 24 个 月,已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到期,同时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恒丰银 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 2020 年 8 月 4 日,恒丰银行向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 年 12 月 29 日收到一审判决。 恒丰银行要求金鸿华北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 191961453.03 元;要求金鸿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鸿控股”)为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诉讼费用由金鸿华北和金鸿控股共同承担。恒丰银行要求至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罚息、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共计 220005124.59 元。 截至报告报出日诉讼进展: 目前,案件尚无其他进展,双方在谈和解方案。 (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与北京正实同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 年 2 月 22 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 行”)与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实同创”)签订授 信合同,授予 2000 万元的额度,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 控股”)与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授信范围内就全部债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2017 年 8 月 31 日,北京银行发放贷款 300 万元,期限 12 个月;2017 年 11 月 1 日,发放贷款 200 万元,期限 12 个月;2017 年 12 月 1 日,发放贷款 200 万元,期限 12 个月;2018 年 2 月 8 日,发放贷款 300 万元,期限 12 个月; 共计发放贷款 1000 万。截至 2019 年 2 月 15 日,贷款余额合计 7122929.72 元及 相应利息未偿还。 北京银行于 2019 年 3 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四个借款合同提起诉讼, 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海淀法院于 4 月 2 日立案。 诉讼请求: 北京银行要求正实同创偿还欠付本金共计 7122929.72 元及利息、逾期罚息; 要求金鸿控股就全部债务承担连事保证责任;要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两被告 承担。 截至报告报出日诉讼进展: 2019 年 6 月 27 日,经法院调解,各方达成和解,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偿还 全部借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金鸿控股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 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两被告负担。2019 年 9 月 30 日偿还了 300 万元。2020 年 6 月 17 日偿还 42.3 万元,2020 年 12 月 31 日偿还 40 万元。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与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2 年 12 月 11 日月,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简称“宣化金 鸿”)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简称“建设银行”)以“张家口 宣化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申请借款,双方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金额为壹亿陆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2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1 年 2 月 10 日,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基准利率下浮 5%,每 12 个月调整一次;贷款逾 期罚息为贷款利率上浮 50%。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即每月第 20 日固定结息; 本金归还按照合同第七条还本约定偿还;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的费用均由借 款人承担。 同时,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将“因张家口宣化区天然气利 用工程项目所形成的资产进行抵押”,用于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双方 签订《权利质押合同》 ,约定将本项目建设形成的“燃气收费权”质押给建设 银行,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后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约定为上述应收账款办理质押登记。 2012 年 12 月 11 日,建设银行与中油金 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简称“输送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输送供公 司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自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之后,建设银行分别于宣化金鸿和输送公司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对还本计 划进行变更。 现《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已经到期,宣化金鸿未按照约定归还欠 款,截止至 2021 年 2 月 10 日,尚欠建设银行 83890000 万元,利息 216948.86 元,合计 84106948.86 元。 诉讼请求: 建设银行要求偿还本金 83890000 元,利息 216948.86 元,合计 84106948.86 元,(利息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10 日,之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建设银行请求判令对宣化金鸿提供的抵押物及质押财 产(燃气收费权)行使优先受偿权;要求输送公司对诉讼请求第一项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要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及律师费等费用均由输送公司 和宣化金鸿承担。 截至报告报出日诉讼进展: 2021 年 2 月 18 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建设银行诉前保全宣化金鸿、 输送公司银行存款 85000000 元或同等价值财产。2021 年 2 月 22 日,查封宣化 金鸿管道燃气收费权及高压环网、高压调压站、线路阀室等设备设施,查封期限 三年,自 2021 年 2 月 22 日至 2024 年 2 月 21 日止。 该案件将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开庭审理。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