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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鸿: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8-21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第九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
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第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
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
券(包括并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可
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
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网站和媒体上、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
向市场公开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
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市场披露。作为上市公司,本办法所
涉及信息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同时按照相关要
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五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
司需要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当期发行前披露以下
文件:
    (1)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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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
    (3)法律意见书;
    (4)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5)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6)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
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
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
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
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
可的网站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
期限等信息。
       第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
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
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责任人在境外
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
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
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
务报表。
    (五)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上述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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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
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
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
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
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
构;
    (四)企业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
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
责;
    (六)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企业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 20%;
    (八)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
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企业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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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十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企业拟分配股利;或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的决定或被责令
关闭;作出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二十一)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企业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及非公开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
一条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
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
内履行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
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
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
公司应当于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 2 个工作日
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
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
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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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
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
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
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三)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
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
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
务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 5 个
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
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十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
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
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
用途。
    第二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处置
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
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与指定媒体及投资者沟通、向有
关监管机构请示、与有关中介机构沟通协调等。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规则,组织和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
应积极配合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门报送相应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于需要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的未公开信息,其编制、
审议、披露程序: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并报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及决策人员审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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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配合下
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
传送、审核件由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
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
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四章      保密措施及内控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
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交易商协会认可
的其他情况,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害公
司利益的,公司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履行相关披义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信息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
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交易商协会。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
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对相关信息披露及保密措施落实执行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章       信息披露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内部责任人参照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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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人员若擅自泄
露公司未披露的敏感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
协会的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从其规定,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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