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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鸿: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公告2021-11-13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1-078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公司及其子公司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执行依据文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     立案时间                         案号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概要
                                              号                                                                  行为具体情形
                                                                   一、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贷款本金 191 961 453.03 元、逾期
                                                                   罚息(分以下两个时间段合并计算:第一段为
                                                                   截至 2020 年 11 月 23 日的罚息 26 798 671.56
                                                                   元;第二段自 2020 年 11 月 24 日起至实际付
                                                                   清之日止,以欠付本金 191 961 453.03 元为
                                                                   基数,按照年利率 8.55%计算)、律师费 140
                                                                   000 元、诉讼保全申请费 5000 元; 二、金鸿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
                                                                   的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恒丰银         有履行能力而
金鸿控股集   北京市第四                                (2021)京
                          2021 年 6 月   (2020)京 04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         拒不履行生效
团股份有限   中级人民法                                04 执 289
                          7日            民初 673 号               证责任,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       法律文书确定
公司         院                                        号
                                                                   责任后可以向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         义务
                                                                   司追偿; 三、驳回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
                                                                   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
                                                                   件受理费 1 105 761 元,由恒丰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分行负担 5761 元(已交纳),由中
                                                                   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 100 000 元(于本判决生
                                                                   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列入被执行人的情况

         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              立案时间                   案号              执行标的



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11 月 1 日    (2021)冀 07 执 228 号   98766014 元
限公司




    三、其他情况

    上述事项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暂时无法判断对财务状况及偿债
能力的影响。同时,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