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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鸿: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05-25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3-036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同意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
根据经营范围变更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修订)》

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

司章程》,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况

    公司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

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具体如下:

    变更前:能源开发利用;资产经营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

国内批发与零售贸易;高新技术推广服务和高科技产品产业化投资合作业务;计

算机软件及硬件生产、销售;日用百货、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

学品)、建筑材料(木材除外)购销;电化学环保产品、网络及软件开发、生产、

销售和服务;电子产品、光电子产品生产、销售;建筑材料(木材除外)、金属

材料、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企业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公司自有房产、设备对外租赁。

    变更后: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国内贸易代理;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政设施随管理;

     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设工

     程施工;燃气经营;海洋天然气开采;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修订)》和《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及《企业经营范围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备注
    第七条 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台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上市股
                                                                            修改
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份有限公司。

                                                                            新增

                                                                            在原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第十一条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后 新 增 一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条,本章程

                                    件。                                 中原各条款

                                                                         序号顺延。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能源开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自有

发利用;资产经营管理、投资咨询、 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石油天然气技术服

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国内批发与零 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

售贸易;高新技术推广服务和高科技 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产品产业化投资合作业务;计算机软 国内贸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修改

件及硬件生产、销售; 日用百货、化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 推广;市政设施随管理;租赁服务(不
学品)、建筑材料(木材除外)购销; 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

电化学环保产品、网络及软件开发、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设工程施工;燃
生产、销售和服务;电子产品、光电 气经营;海洋天然气开采;陆地石油和

子产品生产、销售;建筑材料(木材 天然气开采。

除外)、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小轿车

除外)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

经 营 或 禁 止 进出 口 的 商品 和 技 术 除

外;企业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公司自

有房产、设备对外租赁。

                                                                                     新增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吉诺尔电器         在原章

                                             (集团)公司、深圳金圣实业有限公司、 程第十七条

                                             万宝集团冷机 制作工业公司等三家企 后 新 增 一

                                             业及内部职工于 1992 年 12 月 25 日共 条,本章程

                                             同发起设立。                         中原各条款

                                                                                  序号顺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者股权激励;                                       修改

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工;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购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 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其他方式进行。
方式;                                                                               修改
                                                公司 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
     (二)要约方式;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式。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第二十 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
                                            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会议决议。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二 十 四条第一      修改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的 资 金 应 当从公 司 的 税后 利 润 中 支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职工。
                                            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他情形的除外。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修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公司董事会不 按照本 条 第一款 规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带责任。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 按照本 条 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三十 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修改

资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算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十)修改本章程;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一)修改本章程;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事务所作出决议;

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途事项;
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司提出提案。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修改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提案。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 中未列明 或不符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新增

                                   以下内容:                              在原章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程第五十五
                                   限;                                 条后新增两

                                       (二 )提交会 议审议的 事项和提 条,本章程
案;                                  中原各条款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序号顺延。

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 大会通知 和补充通 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 大会网络 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

    股权 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 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和

                                   格式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并符合《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一)代理人的姓名;

    第五十 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修改
和格式应当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的规定。                           指示;

                                       (四 )委托书 签发日期 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新增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在原章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程第五十九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条后新增两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条,本章程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中原各条款

                                   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序号顺延。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第六十 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修改
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股东大会议事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规则》的规定。
                                   单位名称)等事项,且内容和格式应当

                                   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      新增

                                   律师将依据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在原章

                                   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程第六十条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后 新 增 一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条,本章程

                                   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中原各条款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序号顺延。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修改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决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 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时公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股东 买入公司 有表决权 的股份违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的股份总数。

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七十八条 每届董事会任职期
                                            第八十九条 为保持公司经营稳定
间,改选(包括免职、增补、更换等
                                     连续性,董事会换届选举时,除非董事
情形)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                                              修改
                                     个人不愿继续 担任董事或依法不能再
规定的人数的四分之一。但在此期间,
                                     担任公司董事,公司更换董事不得超过
因董事辞职、依法不能再担任公司董
事的人数之和超过前述比例的情形除 全体董事的1/3,换届时连续任职已满

外。                               六年的独立董 事不计入上述全体董事

                                   中;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时,每一提案

                                   所提候选人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1/3。

                                   每届董事会任职期间,改选(包括免职、

                                   增补、更换等情形)的董事人数不得超

                                   过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的四分之一。但

                                   在此期间,因董事辞职、依法不能再担

                                   任公司董事的人数之和超过前述比例

                                   的情形除外。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第八十 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修改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外。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果应计为"弃权"。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修改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履行董事职务。                        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董事可以由经 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事总数的 1/2。                        数的 1/2。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签

    第九 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签 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与董事之间的权

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与董事之间的 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

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及公司因故提前             修改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及公司因故 解除合同的补充等内容。董事无故被罢

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充等内容。            免并提前解除合同的,公司应按照聘任

                                      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权: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报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修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补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公司形式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联交易等事项;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

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人、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六)决定年度融资预算;         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除公司章程第 (十六)决定年度融资预算;

四十一条规定之外的担保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除公司章程第四

(十八)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 十三条规定之外的担保事项;

有效实施;                         (十八)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效实施;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 百〇 七条 董事会 按照 股东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

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薪酬与 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薪酬与考

考核、提名及审计等专门委员会。专 核、提名及审计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修改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 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公司的对外投资(指股权性投资) 批准。

须经董事会批准;投资额达到公司最        公司的对外投资(指股权性投资)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0%的, 须经董事会批准;投资额达到公司最近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的对外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0%的,还应

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 2/3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的对外担保事      修改

以上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经非关 项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 2/3 以上批准

联董事的 2/3 以上批准),其中本章程 (涉及关联交易的,经非关联董事的

第四十一条所述的对外担保,还须提 2/3 以上批准),其中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交股东大会批准。违反审批权限和审 所述的对外担保,还须提交股东大会批

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 准。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

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法律、行政法 相关规定执行。

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法律、行政

上市规则》所述的须履行及时信息披 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露、但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 票上市规则》所述的须履行及时信息披
(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露、但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

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由董 (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事会批准;无须履行及时信息披露的 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由董事

交易,授权董事长批准。             会批准;无须履行及时信息披露的交

                                   易,授权董事长批准。

    第一百 一十六条 董事长和副董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

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 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 2/3           修改

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以上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且会议通知的方式、内容

    第一百 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 应当符合《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知的方式、内容应当符合《董事会议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修改

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新增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
                                                                              在原章
                                   集人姓名;
                                                                          程第一百二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
                                                                          十七条后新
                                   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增一条,本
                                       (三)会议议程;
                                                                          章程中原各
                                       (四)董事发言要点;
                                                                          条款序号顺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
                                                                          延。
                                   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修改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1 名至 6 名,由       公司设副总经理 1 名至 6 名,由董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 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 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确认的其他高级 秘书及董事会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 应当与高 级管理人 员签订聘

                                     任合同,明确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的权利义务、任期、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责任及公司因

                                     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充等内容。高级管

                                     理人员无故被解聘并提前解除合同的,

                                     公司应按照聘 任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

                                     偿。

    第一 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         本章程第一 百 〇六 条关于董事的    修改

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七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修改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 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修改
人员应严格维护公司资金的安全,不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得利用职权协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

人侵占公司资金;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 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占公司资产;如有上述情况,公司将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严 格维护公

并承担赔偿责任。                   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职权协助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金;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如有上述情

                                   况,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 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用于监事。                           修改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不得兼任监事。                     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第一 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修改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 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列职权: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修改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议;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大会;

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起诉讼;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 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
                                        第 一 百 七 十 八 条 公 司 聘 用符 合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修改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 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 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修改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的2/3以上通过。                      上通过。


    第一百 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修改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 九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吉林省工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吉林省市场监督           修改

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中文版章程为准。                     章程为准。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上述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具体经办人向工

     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等相关事宜,具

     体变更事宜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的内容及登记机关备案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