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 光 城:独立董事意见2018-11-09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五十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本次会议
审议了《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杭州康益德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为
参股子公司泉州振茂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等,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上
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杭州康益德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杭州康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康益德房地产”)为公司持有
50%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及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公
司为其提供6.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
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杭州康益德房地产以持有的杭州益
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杭州益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项目
土地提供抵押,且杭州康益德房地产对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
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杭
州康益德房地产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泉州振茂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泉州振茂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振茂房地产”)为公司持有50%权益
的参股子公司,公司及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公司为其
提供7.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
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泉州振茂房地产以其名下项目土地提供抵
押,且泉州振茂房地产对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
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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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泉
州振茂房地产提供担保。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陆肖马、刘敬东、陈汉文、刘持金
2018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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