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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 光 城:独立董事意见2018-11-09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五十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本次会议

审议了《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杭州康益德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为

参股子公司泉州振茂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等,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上

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杭州康益德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杭州康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康益德房地产”)为公司持有

50%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及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公

司为其提供6.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

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杭州康益德房地产以持有的杭州益

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杭州益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项目

土地提供抵押,且杭州康益德房地产对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

    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杭

州康益德房地产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泉州振茂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泉州振茂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振茂房地产”)为公司持有50%权益

的参股子公司,公司及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公司为其

提供7.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

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泉州振茂房地产以其名下项目土地提供抵

押,且泉州振茂房地产对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

    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1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泉

州振茂房地产提供担保。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陆肖马、刘敬东、陈汉文、刘持金




                                                     2018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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