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8-272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1 月 11 日~11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 45 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5 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22 人,代表股份 633,887,9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6513%。 1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628,500,35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518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股份 5,387,6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33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北京大成(福州)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议案为特别议案,须经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1、拟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33,647,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621%;反对24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37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276,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98.2215%;反对2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77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2、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33,647,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621%;反对20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324%;弃 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276,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98.2215%;反对20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5181%;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260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2 3、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价格区间或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33,647,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621%;反对19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304%;弃 权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0.00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276,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98.2215%;反对19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4271%;弃权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351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33,695,0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696%;反对15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249%;弃 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324,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98.5729%;反对15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1667;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0.260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5、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33,695,0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696%;反对15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249%;弃 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324,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98.5729%;反对15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1667;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3 有效表决权股份0.260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6、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33,682,7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676%;反对15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249%;弃 权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0.00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311,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98.4819%;反对15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1667;弃权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0.351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7、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33,730,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751%;反对15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24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359,3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98.8333%;反对15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1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8、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33,647,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621%;反对24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37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276,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98.2215%;反对2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77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9、本次决议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33,647,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621%;反对20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324%;弃 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276,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98.2215%;反对20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5181%;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260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二)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