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 光 城:独立董事意见2018-11-24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五十三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本
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龙岩融禾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
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无锡金丰投资提供担保的议案》等,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龙岩融禾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龙岩融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岩融禾房地产”)为公司持有33%
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及龙岩融禾房地产的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其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即公司为其提供0.66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
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龙岩融禾房地
产以其名下项目土地或在建工程提供抵押,龙岩融禾房地产股权提供质押,且龙岩
融禾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
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龙
岩融禾房地产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无锡金丰投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无锡金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金丰投资”)为公司持有33.4%权益的
参股子公司,公司及无锡金丰投资的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即公司为其提供4.008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
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无锡金丰投资以其名下项
目土地提供抵押,无锡金丰投资61.70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且无锡金丰投资对公司
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
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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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无
锡金丰投资提供担保。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陆肖马、刘敬东、陈汉文、刘持金
2018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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