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阳 光 城:2018年第二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30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8-294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1 月 29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1 月 28 日~11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8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 45 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22 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份 629,289,9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5377%。
                                        1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628,500,35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518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789,6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9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北京大成(福州)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均为特别议案,须
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采用现场记名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29,267,9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965%;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11%;弃权
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0.00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897,0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99.7533%;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0.0785%;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1682%。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购房应收款为基础资产进行融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20,375,2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8.5834%;反对8,899,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4142%;
弃权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0.00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0.0482%;反对8,899,3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7791%;弃权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1727%。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2
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二)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