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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 光 城:独立董事意见2018-12-05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五十四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本次
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北京金科德远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为
参股子公司福州中隆泰实业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杭州华宇
业瑞提供担保的议案》等,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北京金科德远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金科德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科德远”)为公司持有 49%权益
的参股子公司,公司及北京金科德远的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即公司为其提供 3.675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
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北京金科德远以其
名下部分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提供抵押,北京金科德远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
控。
       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北
京金科德远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福州中隆泰实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福州中隆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中隆泰实业”)为公司持有30.88%权
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及福州中隆泰实业的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其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即公司为其提供2.779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
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福州中隆泰实
业以其名下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提供抵押,福州中隆泰实业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
险可控。
       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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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福
州中隆泰实业提供担保。
    三、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杭州华宇业瑞提供担保的议案
    杭州华宇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华宇业瑞”)为公司持有25%
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及杭州华宇业瑞的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其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即公司为其提供3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
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杭州华宇业瑞以其名
下项目土地提供抵押,杭州华宇业瑞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
    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杭
州华宇业瑞提供担保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陆肖马、刘敬东、陈汉文、 刘持金




                                                         2018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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