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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 光 城:独立董事意见2018-12-15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五十五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本
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福州安景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等,我们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福州安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安景房地产”)为公司持有7.75%权
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及福州安景房地产的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其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或流动性支持(即公司为其提供0.77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助于增
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福
州安景房地产亦以其名下项目土地提供抵押,以福州安景房地产100%股权提供质押,
福州安景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
    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福
州安景房地产提供担保。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陆肖马、刘敬东、陈汉文、刘持金




                                                       2018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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