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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 光 城:2019年第十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12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9-283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十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3、经公司2018年第二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使用自筹资金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051,197,815股,
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4,300,509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公
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26,897,306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1 月 10 日~11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3:00 至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 45 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9 年 11 月 4 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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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574,312,252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2619%。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563,662,424 股,
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97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
代表股份 10,649,828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北京大成(福州)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均为特别议案,须
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采用现场记名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椒江方远荣安置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569,937,3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2382%;反对4,374,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761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723,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75.8264%;反对4,374,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24.17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义乌市联鼎置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569,937,3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2382%;反对4,374,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761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723,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75.8264%;反对4,374,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24.17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2
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二)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十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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