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0-287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3、经公司2018年第二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使用自筹资金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119,638,465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4,300,509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 不享有表决权,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95,337,956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9 月 2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9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 1058 号阳光控股大厦 18 层会议 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1 6、股权登记日:2020 年 9 月 21 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股份 773,244,91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8.8811%。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均是委托代理人或公司董秘 出席表决),代表股份 637,597,989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689%;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 135,646,926 股,占公司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2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北京大成(福州)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议案 1-3 为普通议案, 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且关联股东上海 嘉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 方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议案 4、5 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286,1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4.9750%;反对 7,104,9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02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34,286,1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4.9750%;反对 7,104,9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25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2 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278,9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4.9699%;反对 7,112,1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03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34,278,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4.9699%;反对 7,112,1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30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278,9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4.9699%;反对 7,112,1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03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34,278,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4.9699%;反对 7,112,1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30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合肥光煜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764,729,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8.8988%;反对 8,515,0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0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32,876,0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3.9777%;反对 8,515,0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22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太仓市万鑫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764,729,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8.8988%;反对 8,515,0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0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32,876,0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3.9777%;反对 8,515,0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22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二)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