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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 光 城:公司章程修正案2020-11-05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完善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班子负
责办理工商备案等相关手续。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局由 11 名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局由 12 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设董事局主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设董事局主
席 1 人,董事局副主席若干人。          席 1 人,董事局副主席若干人。

    第一百五 十五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         第一百五 十五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
利润分配政策,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利润分配政策,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但利润     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但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     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机制:公司可以采         (二)利润分配机制:公司可以采
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     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
式,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式,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现金分红在一般情况下应优先于其他分     现金分红在一般情况下应优先于其他分
红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     红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
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         (三)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
分配,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     分配,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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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中期利润(现金)分配。            进行中期利润(现金)分配。
    (四)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每连续        (四)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每年至
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具体分    少进行一次现金红利分配,每年度以现
配比例由董事局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    可分配利润的 30%。
审议决定。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五)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分配利润的 30%。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
    1、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如果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
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
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七)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修正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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