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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 光 城:关于注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行权期部分期权的公告2020-11-05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0-325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
                 第一个行权期部分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以通讯
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行权期部分期权的议
案》。根据《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 1,662,500
份,占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 0.48%,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4%。现将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8 年 7 月 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及公司监事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
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和核查情况进行了说明。
   2018 年 7 月 25 日,公司 2018 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存在
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一)首次授予部分的实施情况
   2018 年 9 月 1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原 442 人调整为 424 人,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18 年
9 月 21 日,行权价格为 6.16 元/股。
   2019 年 9 月 12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七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已实
施 2018 年度利润分配与分红派息方案,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将首次授予
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6.16 元/股调整为 6.10 元/股。
   2019 年 9 月 12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七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358 名激励对象合计
6,438.75 万份期权在第一个行权期内获得行权资格。
   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已实施 2019 年
度利润分配与分红派息方案,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将首次授予期权的行权
价格由 6.10 元/股调整为 5.90 元/股。
   2020 年 9 月 25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286 名激励对象合计 5,749.75
万份期权在第二个行权期内获得行权资格。
   (二)预留股份的实施情况
   2019 年 7 月 1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六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并确定 2019
年 7 月 19 日为授予日,向 184 名激励对象授予全部预留的 6,400 万份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为 6.8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
期权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已实施 2019 年
度利润分配与分红派息方案,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将预留股份期权的行权
价格由 6.89 元/股调整为 6.69 元/股。
   2020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
份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138 名激励对象的 1,689.4977 万份期
权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资格。
   二、注销原因及数量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行权期全部行权的
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截至目前,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行权期已结束,公司
激励对象已累计行权 62,725,000 股,逾期未行权数量为 1,662,500 份(未行权
激励对象 7 名)。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由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注销。
   三、本次注销部分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是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行权期结束后逾期未行使的股
票期权进行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对本次注销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就本次注销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注销逾期未行使的股票
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
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股份第一个行权期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总计 1,662,500 份。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注销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注销事项出具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注销逾期未行使的股
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
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注销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的审议及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关于本次注销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拟注销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注销该等股票期权事宜,尚需根据《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七、备查文件
   (一)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四)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