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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 光 城:2020年第十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21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0-336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十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3、经公司2018年第二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使用自筹资金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120,495,410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4,300,509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

不享有表决权,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96,194,901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1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1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 1058 号阳光控股大厦 18 层会议

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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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股权登记日:2020 年 11 月 16 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68 人,代表股份 1,240,137,50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0.2754%。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均是委托代理人或公司董秘

出席表决),代表股份 950,047,961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934%;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2 人,代表股份 290,089,544 股,占公司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1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北京大成(福州)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议案 1 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2 为普通议案,选举一
名独立董事,故采用非累积投票制,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 3 须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对子议案逐项表决并通过。会议采
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7,877,7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8178%;反对 2,2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同意 294,330,5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81%;反对
2,2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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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夏大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9,997,7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9887%;反对 13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同意 296,450,5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9%;反对
13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增选陈奕伦先生及姜佳立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陈奕伦先生、姜佳立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局非独立
董事,任期与第十届董事局相同(2020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3 年 5 月 14 日),选举结
果如下:
    1、 选举陈奕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1,232,930,625股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41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 289,383,5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7.5701%。
    2、 选举姜佳立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1,232,930,625股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41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 289,383,5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7.57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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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二)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十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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