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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 光 城: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04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以
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杭州南光置业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杭州南光置业为公司持有 31%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
利益。同时,杭州南光置业以其名下土地提供抵押,杭州南光置业 100%股权提
供质押,公司对杭州南光置业该笔融资提供 51%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持有杭州南
光置业 20%股权的杭州诺澜按持股比例为公司提供反担保,杭州南光置业为公司
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
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杭州南光置业提供担保
    二、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武汉德信之光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武汉德信之光为公司持有 50%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同时,武汉德信之光以其名下土地提供抵押,武汉德信之光 100%股权提供质押,
公司对武汉德信之光该笔融资提供 5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公司为武汉德信之
光提供 3.6 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武汉德信之光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武汉德信之光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
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武汉德信之光提供担保。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


         陆肖马、刘敬东、郭永清、夏大慰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