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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 光 城:董事局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0-12-09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 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1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议事规则............................................................................................ 2

第五章   附则 ...................................................................................................................... 3
                     董事局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设立董事局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局战略委员会是董事局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局主席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董事局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战略委员会选举并报请董事局批准
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局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按
照本实施细则本章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研究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战略研究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局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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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组织研究国家宏观政策对公司发展的影响,跟踪产业发展方向,结合公
司发展的需要,向董事局提出有关公司发展战略的意见和建议;
    4、对公司拟定的有关长远发展规划,创新业务和战略性建议等,在董事局
审议前先行研究论证,为董事局正式审议提供参考意见;
    5、调查和分析公司有关重大战略与措施的执行情况,向董事局提出改进和
调整的建议;
    6、制定本公司的环境、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ESG”)责任、愿景、策略、
框架、原则及政策,加强重要性评估及汇报过程,以确保及落实董事局通过的
ESG 政策持续地执行及实施;
    7、审批并批准本公司的 ESG 目标,定期审核 ESG 目标的达成情況;
    8、审视 ESG 主要趋势以及有关风险和机遇,并就此评估本公司 ESG 有关架
构及业务模式是否足够及有效,于必要时采纳及更新本公司 ESG 政策并确保该等
政策与时俱进,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和国际标准。
   9、董事局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局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局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七天前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
员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
管人员列席。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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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局。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董事局。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董事局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与经法定程序
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局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局通过之日起执行。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〇二零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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