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 光 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20-12-16
债券代码:112770.SZ 债券简称:18 阳城 01
债券代码:112835.SZ 债券简称:18 阳城 02
债券代码:112859.SZ 债券简称:19 阳城 01
债券代码:112885.SZ 债券简称:19 阳城 0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券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受托管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重要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
均来源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泰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泰证券作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8 阳城 01,债券代码:112770.SZ)、2018 年面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8 阳城 02,债券代码:
112835.SZ)、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
19 阳城 01,债券代码:112859.SZ)、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二期)(债券简称:19 阳城 02,债券代码:112885.SZ)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持续密切关注对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
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相关债券《受托管理
协议》的约定,现就相关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使用自有资金对“19 阳城 01”进行购回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发布《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购回基本方案公
告》,拟使用自有资金对公司发行的“19 阳城 01”进行购回,债券购回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160,200 万元。本次债券购回面向“19 阳城 01”所有投资者,债券购
回方式为现金购回,购回的申购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28 日、2020 年 12 月 29 日
和 2020 年 12 月 30 日(仅限交易日)。购回资金到账日为 2021 年 1 月 14 日。债
券购回价格为 106.80 元/张(含息含税),具体定价机制为:本期债券净价 100.20
元/张,与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 月 13 日(购回资金到账日前一交易
日)期间产生的利息 6.60 元/张之和。具体情况详见发行人公告。
二、受托管理人就本次债券购回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拟定的债券购回基本方案,中泰证券作为相关债券的受托管理
人,就本次“19 阳城 01”债券购回事项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
行人债券购回业务相关问题解答》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核查,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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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履行
合规的公司决策程序,发行人不得对外发布债券购回的相关信息。
根据发行人公告和本受托管理人适当核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七次会
议(公告编号:2018-016)已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
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全权办理与本次公司债券有关的全部
事宜,本次债券购回事项在董事局的获授权事项中,发行人本次债券购回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仅可采用现金方式购回且必须向该只债券的所有投资者发出购买信息
根据本次债券购回方案,发行人拟以现金方式向“19 阳城 01”的所有投资
者发出购买信息,符合上述规定。
(三)购回公司债券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债券购回方案,本次债券购回面向全部债券持有人,并以现金结
付,购回价格以本期债券净价 100.20 元/张,与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
月 13 日(购回资金到账日前一交易日)期间产生的利息 6.60 元/张之和确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人债券购回业务监管问答》并经本受托
管理人适当核查,发行人本次债券购回不存在以下禁止开展公司债券购回的情
形:
1、公司债券发行人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仅发行人为上市公
司适用)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的影响发行人偿
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的发生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债券持有人合法利益、造成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
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情形。
三、重大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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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作为相关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
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19 阳城 01”
债券购回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中泰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对相关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
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及相关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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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公
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之盖章页)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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