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 光 城:2020年第十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22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0-357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十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3、经公司2018年第二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使用自筹资金以
集 中 竞价 交易 方 式回 购公 司股 份 。截 至本 次股 权 登记 日, 公 司总 股本 为
4,136,392,570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4,300,509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
不享有表决权,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112,092,061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2 月 2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2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 1058 号阳光控股大厦 18 层会议
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1
6、股权登记日:2020 年 12 月 15 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56 人,代表股份 1,231,168,608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9.9402%。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公司董秘出席表决),代表
股份 593,853,80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41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5 人,代表股份 637,314,802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98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北京大成(福州)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均为特别议案,须
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采用现场记名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杭州南光置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2,511,0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9.2968%;反对 8,657,5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同意 278,963,8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899%;反对
8,657,5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1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武汉德信之光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2,511,0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2
股份的 99.2968%;反对 8,657,5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同意 278,963,8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899%;反对
8,657,5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1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二)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十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