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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 光 城:关于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27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以
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光勋恒荣房地产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光勋恒荣房地产为公司持有 25.5%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
整体利益。同时,光勋恒荣房地产以其名下土地提供抵押并追加在建工程抵押,
公司对光勋恒荣房地产该笔融资提供 51%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公司为光勋恒荣
房地产提供 1.326 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间接持有光勋恒荣房地产 25.5%股权的
金煦管理咨询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光勋恒荣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
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光勋
恒荣房地产提供担保。
    二、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杭州联毓房地产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杭州联毓房地产为公司持有 49%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同时,杭州联毓房地产以其名下土地提供抵押,公司对杭州联毓房地产
该笔融资提供 49%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公司为杭州联毓房地产提供 7.203 亿元
的连带责任担保,杭州联毓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该项担保事项
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杭州联毓房地产提
供担保。
    三、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恒光隆恩房地产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恒光隆恩房地产为公司持有 48%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恒光隆恩房地产以其名下土地提供抵押,公司全资子
公司福建阳光房地产对恒光隆恩房地产该笔融资提供 48%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
福建阳光房地产为恒光隆恩房地产提供 2.88 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恒光隆恩房
地产为福建阳光房地产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
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阳光房地产为参股子公司恒光隆恩房
地产提供担保。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


                 陆肖马、刘敬东、郭永清、夏大慰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