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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 光 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1-04-27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1-072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关
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
租赁准则”),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自2021年1月1日(以
下简称“首次执行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修订发布了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
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新租赁准则。
    (二)变更前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的变化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 2006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 21 号——租赁》及其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18 年修订发布的新租赁准则。其他
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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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
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
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
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
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
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
当期损益。
    (5)根据新租赁准则,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对所有租入资产按照未来应付
租金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
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
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
新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
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执行新的会计准则有利于保证公司投资者对公司经营
成果理解的一致性,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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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根据财政部文件的要求执行新的会计政策,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通知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
果,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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