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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 光 城:关于为参股子公司西安阳光煜祯提供担保的公告2021-08-21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1-158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西安阳光煜祯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金额为186.30亿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60.7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资
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金额为695.33亿元,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为其他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金额为60.14亿元。
上述三类担保实际发生金额为941.77亿元,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
司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除上述三类担保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 51%权益的参股子公司西安
阳光煜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阳光煜祯”)拟接受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莲湖支行(以下简称“秦农银行莲湖支行”)提供的 8 亿元融资,
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作为担保条件:西安阳光煜祯以其名下土地及在建工程提供抵
押,公司对西安阳光煜祯该笔融资提供 1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另一股东浙江瀚阳
金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阳金煦”)按持股比例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西安阳光煜祯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中涉及的金融
机构、具体担保条件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二)担保审批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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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西安阳光煜祯实业有限公司;
       (二)成立日期:2020年07月17日;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四)法定代表人:孟伟;
       (五)注册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博士路阳光天地写字楼48号楼24层2410;
       (六)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等;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
营;
       (七)股东情况:西安光瑞昊阳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阳光城集团陕
西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其51%股权,浙江瀚阳金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其49%股权)
持有其100%股权;
       西安阳光煜祯系本公司持有51%股权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与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
关系。




       (八)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2021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69,393.03                         175,291.95
负债总额                                   169,469.96                         175,513.99
长期借款                                            0                                     0
流动负债                                   169,469.96                         175,513.99
净资产                                          -76.93                            -222.04
                              2020 年 1-12 月                    2021 年 1-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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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收入                                        0                                0
净利润                                      -76.93                          -145.11
    (九)被担保方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十)项目用地基本情况
   所属     成交(亿 土地证号                        出让面积            绿地 土地
                                    土地位置                    容积率
   公司       元)   或宗地号                        (平方米)          率   用途
                               西安高新区经二十二
 西安阳光
                               路以东、规划十六路以
 煜祯实业   8.7092   GX3-18-21                      43,238.8    2.7975 35.07% 住宅
                               南、纬三十二路以北、
 有限公司
                                   规划六路以西



    三、本次交易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持有 51%权益的参股子公司西安阳光煜祯拟接受秦农银行莲湖支行提供的 8
亿元融资,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作为担保条件:西安阳光煜祯以其名下土地及在建
工程提供抵押,公司对西安阳光煜祯该笔融资提供 1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另一股
东瀚阳金煦按持股比例为公司提供反担保,西安阳光煜祯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具体条款以各方签署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担保方西安阳光煜祯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为本次交易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系正常履行股东义务。西安阳光煜祯项目进展顺利,不存在重
大偿债风险,同时西安阳光煜祯以其名下土地及在建工程提供抵押,公司对西安阳
光煜祯该笔融资提供1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另一股东瀚阳金煦按持股比例为公司
提供反担保,西安阳光煜祯为公司提供反担保,故本次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风
险较小,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西安阳光煜祯为公司持有 51%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全资
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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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西安阳光煜祯以其名下土地及在建工程提供
抵押,公司对西安阳光煜祯该笔融资提供 1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另一股东瀚阳金
煦按持股比例为公司提供反担保,西安阳光煜祯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该
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西安阳光煜
祯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担保金额
为186.30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60.70%。公司及控股
子 公 司 为 其 他 资产 负 债 率超 过 70% 的 控股 子 公 司 提供 担 保 实际 发 生 担 保金 额 为
695.33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226.54%。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为其他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60.14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19.59%。上述三类担保合计实
际 发 生担 保金 额为 941.77亿 元, 占最 近一 期经 审计 合 并报 表归 属母 公司 净资 产
306.84%。除上述三类担保,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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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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