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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 光 城: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挂网2021-08-21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以
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天津兴睿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天津兴睿房地产为公司持有 40%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
司整体利益。同时,天津兴睿房地产以其名下土地提供抵押,天津兴睿房地产 100%
股权提供质押,公司对天津兴睿房地产该笔融资提供 4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公司
为天津兴睿房地产提供 2.08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提供
担保,天津兴睿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
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天津兴睿房地产提供担保。
    二、关于为参股子公司西安阳光煜祯提供担保的议案
    西安阳光煜祯为公司持有 51%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
整体利益。同时,西安阳光煜祯以其名下土地及在建工程提供抵押,公司对西安阳
光煜祯该笔融资提供 1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另一股东瀚阳金煦按持股比例为公司
提供反担保,西安阳光煜祯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
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
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西安阳光煜祯提供担保。



    特此意见。




                                     1
独立董事:




             陆肖马、刘敬东、郭永清、夏大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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