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 光 城: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1-08-26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对外实际担保总额为 8,301,892.05
万元,其中:(1)公司对参股公司担保的金额为 1,752,724.89 万元;(2)公
司对子公司担保的金额为 6,549,167.16 万元;(3)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的金额
为 0 元。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事项,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
并累计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4、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了必须的审批程序,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 2021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21 年上半年
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事宜的独立
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
和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得行权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规、有效。
四、关于注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第一个行权期部分期
权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注销事项出具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注销逾期未行使的
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
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注销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的审议及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
陆肖马、刘敬东、吴向东、郭永清
2021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