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 光 城: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2022-04-30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
证报告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2]D-0366 号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LixinZhonglian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LixinZhonglian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2]D-0366 号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鉴证了后附的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
集团”)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阳光城集团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阳光城集团年度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
并对外披露。
二、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关于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并
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阳光城集团董事会编制的上述报
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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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中联专审字[2022]D-0366 号募集资金报告
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
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
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
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审核结论
我们认为,阳光城集团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
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阳光城集团募集资金2021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天津市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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