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 光 城:关于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2022-04-30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审计委员会
关于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所”或“年审会计
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1 年度的审计工作,主要内容是对公司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同时包括对公
司季度、中期报告的协作评审,以及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关联方资金占用、营业收入扣除等事项进行专项审核。年度审计结束后,年审会计师
对公司 2021 度审计结论以书面方式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年审会计师审计期
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进行了跟踪配合,现将年审会计师本年度的审计
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及评价如下:
一、基本情况
立信中联所与公司董事局和经营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
等情况的了解后,该所与公司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在业务约定书中规定了公司 2021
年度报表审计、内控审计、募集资金专项审计以及对部分子公司单独审计并出具报告
的总费用为 800 万元人民币,收费标准是依据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及公
司 2020 度股东大会批准确定,不存在或有收费项目。
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1 年 10 月底进入公司预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1 年 10 月
成立审计小组,与公司审计委员会协商确定了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进入公司开始进
行年度审计工作。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督促其在约定时
限内提交审计报告。经过 6 个多月的审计,审计小组完成了审计程序,除形成保留意
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外,审计小组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
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交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关于年审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评价
(一)独立性评价:立信中联所所有职员未在公司任职并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
用外的任何现金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该所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相
关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对公司的审计业务不存在自我评价,审计小
组成员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在本次审计工作中,立信
中联所始终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性,遵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
持独立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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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业胜任能力评价:审计小组共由 53 人组成,其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职称人
员 16 人,中级职称以上人员 14 人,组成人员具有承办本次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
识和相关的职业证书,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同时也能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职业谨慎
性。
三、审计范围及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的评价
(一)审计工作计划评价:在本年度审计过程中,审计小组通过初步业务活动制
定了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的审计计划,为完成审计工作计划和减少审计风险作了充分
的准备。
(二)具体审计程序执行评价:年审会计师和审计小组根据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
整性、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了实施控制性测试程序和
实质性测试程序,在控制性测试审计程序中为了获得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
审计小组执行了重新执行内部控制的穿行测试程序。在实质性测试审计程序中审计人
员执行了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为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获取了必要
的审计证据。
(三)对立信中联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的评价:年审会计师和审计小组在本年
度审计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除形成保留意
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外,审计小组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取了充分、适
当的审计证据。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保留审计意见是基于所执行的程序以及所获
得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做出的。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改进意见的评价
在审计过程中,年审会计师和审计小组对公司提出的改进意见是实事求是的。公
司对其提出的改进意见已经采纳,并将实施改进。
我们认为,年审注册会计师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
计工作,审计时间充分,审计人员配置合理、执业能力胜任,除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部分所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外,出具的审计报表能够充分反映公司截至2021年12月
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出具的审计结论符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是否续聘立信中联所和继续保持客户关系的建议
从聘任立信中联所到本年度执行审计业务完毕,年审会计师为公司提供了良好的
服务。根据其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审计委员会建议公司继续聘任立信中
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2 年度的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特此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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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审计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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