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 光 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2022-04-30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1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完成了2021年
度独立董事的各项工作。我们本着为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规定,积极出席了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对重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职责过程中做到了勤勉、忠实、尽责,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有效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现
将2021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16 次董事会会议。在出席董事会会议前,我们认真审阅
会议材料,了解和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情况;会上我们认真审议每一项议
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募集资金使用、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等重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在定期报告编制、审核和披露过程中,我们听
取了公司管理层经营情况汇报,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多次沟通,并深入现场了解项目
的运营情况,充分发挥了审查、监督作用,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1 年度,公司各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
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我们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
成票,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无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 备注
陆肖马 16 16 0 0
刘敬东 16 16 0 0
郭永清 16 16 0 0
夏大慰 16 16 0 0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召开1次年度股东大会和10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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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出席了上述股东大会。
二、任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我们遵照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实施细则,积极参与各自任职的专业委员会的日
常工作,充分利用各自专业所长为公司经营与发展献计献策,为公司重大事项提供决策
参考,发挥智囊作用;同时发挥外部监督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积极履行了专业委
员会的职责。
审计委员会召开6次会议,分别审议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等,并与年报审计机构立信中
联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了公司 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不断加强与
年审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同时审核了公司2020年全年度、
2021年一季度、2021年半年度及2021年三季度财务报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次会
议,分别核查了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获得上一年度薪酬情况和披露
情况、以及2018年股票期权计划预留股份第一个行权期过期注销和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事
宜;提名委员会召开了2次会议,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工作表现及是否
存在需要更换的情形进行讨论和审议,且就相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条件等
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各专业委员会参会情况如下:
姓名 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陆肖马 2 6
刘敬东 2
郭永清 6
夏大慰 2 2
三、工作情况
我们通过视频会议与公司管理层沟通、阅读公司财务报告以及考察公司所属项目等
方式,以及通过地方媒体、网站和其他相关媒介、资讯,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
发展和运行情况、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等,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
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同
时,我们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结合本人的专业特长,对公司的
相关事项给予了必要的建议和指导,并获得了经营管理层的积极回应。
2021年1月,公司召开年报沟通会议,我们与经营管理层、会计师事务所就年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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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事项进行沟通,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并就审计的范围、重点事
项进行充分讨论与沟通;我们还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情况
的汇报。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过程中,我们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问题进行有效沟通和交流,监督核查披露信息,并对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的
召开程序、会议必备的文件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充分发挥了独董作用,以确保审计
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四、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1年度,我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主要就公司以下重
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1、2020 年年度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实
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 2020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担保情况进行调查了
解,并作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的情况;公司累计对外实际担保总额为 8,870,672.74 万元,其中:(1)公司对参股
公司担保的金额为 1,684,557.94 万元;(2)公司对子公司担保的金额为 7,186,114.79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事项,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须的审批程序,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2021 年担保计划
本次担保计划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 2021 年度的融资需求,确保生产经营的持续和稳定。被担保
方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公
司承担的担保风险可控。公司 2021 年担保计划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的担保计划,并
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2021 年半年度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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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担保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作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的情况;公司累计对外实际担保总额为 8,301,892.05 万元,其中:(1)公司对参股公
司担保的金额为 1,752,724.89 万元;(2)公司对子公司担保的金额为 6,549,167.16 万
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事项,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须的审批程序,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4、为参股公司担保
序号 时间 董事会届次 审议事项(为参股公司担保)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岐若企业管理提供担保的议案》
第十届董事局第
1 2021 年 1 月 15 日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东莞桂芳园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十五次会议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汇珠实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第十届董事局第
2 2021 年 2 月 26 日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上海光玺建设提供担保的议案》
十六次会议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光勋恒荣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第十届董事局第
3 2021 年 3 月 26 日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杭州联毓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十七次会议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恒光隆恩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第十届董事局第
4 2021 年 4 月 26 日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太仓鸿渐祥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十九次会议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嘉兴凤启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第十届董事局第
5 2021 年 5 月 12 日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简阳合煦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十次会议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宁波豪光置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第十届董事局第
6 2021 年 6 月 11 日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邛崃熙鸣光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十一次会议
第 十 届 董 事 局 第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天津兴睿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7 2021 年 8 月 20 日
二十五次会议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西安阳光煜祯提供担保的议案》
第十届董事局第
8 2021 年 9 月 13 日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泉州盛利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十七次会议
第十届董事局第
9 2021 年 9 月 17 日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湖州融扬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十八次会议
2021 年 10 月 28 第 十 届 董 事 局 第
10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天津兴睿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日 三十次会议
我们参加了上述召开的董事局会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我们认为:
上述被担保的公司均为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与参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按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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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
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参股子公司以其名下项目土地提供抵押,或以参股子公
司的股权提供质押,或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
上述交易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为上述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经审
查,确认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
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中联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现行的内部
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作较为规范,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健全,
并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
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
(四)利润分配
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220,293,395.12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母公司未分
配利润为4,977,255,567.31元,资本公积期末余额为5,337,243,558.22元。
2020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2020年末总股本4,136,521,400股扣除不享
受股东红利的公司回购股数24,300,509股后4,112,220,8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3.81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留存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
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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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结合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
公司在保证公司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提出2020年利润分配预案,积极回报投资者,兼顾了
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并履行了公司的相关承诺。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考核按公司绩效考核体系执行,薪酬政策实施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020年末公司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为人民币149,253.95万元,其中坏账准备余
额为人民币50,234.43万元,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为270.35万元,存货跌价准备余
额为98,743.22万元,商誉减值准备余额为5.96万元。
我们认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计提依据
和原因合理、充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减值准备金额的计提充分考虑了市场因素,能
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七)股权激励计划
1、调整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行权价格
2021 年 7 月 2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
(1)2021 年 5 月 6 日,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以公司 2020 年末总股本 4,136,521,400 股扣除不享受股东红利的公司回购股数
24,300,509 股后 4,112,220,89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3.81
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留存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度分配。公司已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实施了上述方案。
(2)自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未有激励对象行权,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董
6
事局同意首次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 5.90-0.38=5.52 元/股、将预留股份的行权价
格由 6.69-0.38=6.31 元/股。
公司董事局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及《2018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调整 2018 年股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行权价格。
2、关于注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第一个行权期部分期权
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第一个行权期部分期权的议案》。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
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预留股份第一个行权期结束,激励对象逾
期未行权数量为 8,913,1920 份(未行权激励对象 89 名)。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由公
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注销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3.2 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注销逾期
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未有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事宜
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事宜的议案》。
(1)行权价格:6.31 元/股;
(2)本次可行权数量:1,403.8596 万份;
(3)可行权日:2020 年 7 月 19 日至 2021 年 7 月 18 日的交易日;
(4)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事宜的独立意见如下:
①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和激励对象
均不存在不得行权的情形;
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规、有效。
(九)提名董事及聘任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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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
司执行总裁、执行副总裁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局主席提名,经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局聘任
徐国宏先生为公司执行总裁,聘任陈霓女士、李晓冬先生、江河先生为公司执行副总裁,
经审核其个人简历,我们认为:
①上述执行总裁及执行副总裁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规定。
②上述被聘人员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协调和执行能力,符合履行岗位职责
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徐国宏先生为公司执行总裁,聘任陈霓女士、李晓冬
先生、江河先生为公司执行副总裁。
(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情况下,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存
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 12 个月,同时公司不存在未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同时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1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之日起计算。
五、日常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的监督
我们对公司治理有关制度与执行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及执行情
8
况、经营管理层对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与跟踪情况等进行调查与了解,凡
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我们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
核,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在董事会决策中发表专业意见,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职
权,为保护全体投资者利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持续关注信息披露工作
我们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各项信息的及时、准确披露进行有效的监
督和核查,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加强自愿披露和事前保密工
作,保障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我
们还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促进双方互动,让公司和大
股东充分了解中小投资者的要求,也让中小投资者认识到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
(三)督促投资者关系管理
我们关注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督促公司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的机制建设,充分利用电子邮件、网站平台、现场等渠道,开展培
训和学习活动,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并通过深交所互动平台、公司网站独立董事和监
事专栏,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工作。
(四)加强学习,提高履职能力
为了进一步提高履职水平,更好发挥独立董事职能,我们关注宏观政策及行业形势
的最新变化,不断加强自身学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新修订的一系列
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规定,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和保护
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
护能力。
六、其他事项
(一)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临时股东大会情况发生;
(二)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三)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2022年,我们将一如既往,继续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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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及时了解公
司经营情况,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积极有效的意见和建议,促
进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不断提高,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公司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
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对此表示感谢。
独立董事:
陆肖马、刘敬东、郭永清、夏大慰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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