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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 光 城:关于召开“20阳城01”2022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补充通知2022-05-18  

                        债券代码:20 阳城 01                                 债券简称:149103.SZ




             关于召开“20 阳城 01”2022 年第二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补充通知

    特别提示:

    1、除《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募集说明书》或《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另

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代表超过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

额二分之一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2、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作出之日起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

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无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

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持有人)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

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债权及担保权

利,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有效决议相抵触。在决议涉及的主体(不包

括债券持有人)按照其章程或内部规定作出接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或决定之

前,债券持有人会议对该主体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更

换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决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由该主体提出的议案除外。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

明书》”)、《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阳光城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

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文件规定,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会议召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20

阳城 01”2022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事项,补充通知(以下简称“本补充通知”)如下:

                                     1
       一、新增临时议案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 10%以上的债

券持有人可以提出议案。

       一创投行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收悉以下债券持有人发来的函件:

       1、单独持有“20 阳城 01”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提交

的关于授权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持有人对发行人提起相关司法程序的临时议案。

       一创投行根据债券持有人所提要求,经与相关债券持有人沟通后,为保障债

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特新增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临时议案三,具体议案详见附件

一。

       二、新增临时议案后的全部审议事项

                                                                  备注
提案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编码                                                            附件        投票参与人
                                                 目可以投票
        议案一:《关于变更“20 阳城 01”持有                   详见附 “20 阳城 01”具有
1.00                                                 √
              人会议相关时间的议案》                            件一      表决权的持有人
                                                                         持有“20 阳城 01”
       议案二:《关于宣布“20 阳城 01”未回售                  详见附
2.00                                                 √                  未回售且有表决权
            本金及利息加速清偿的议案》                          件一
                                                                           的债券持有人
        议案三:《关于授权“20 阳城 01”债券
                                                               详见附 “20 阳城 01”具有
3.00 受托管理人代表持有人对发行人提起相              √
                                                                件一      表决权的持有人
                关司法程序的议案》

       三、债权登记日调整

       本次持有人会议采用网络投票形式召开,基于网络投票的相关设置需要,现

将债权登记日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债权登记日具体如下:

       债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20 日(以 15:30 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20 阳城 01”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四、特别提示




                                           2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的相关规定,一创投行作为“20 阳城 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发布《关于召开“20 阳城 01”2022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因新增补充议案,本补充通知对附件一进行了相应调整,请持有相关债券的

持有人以本补充通知中附件一为准。

    同时,本补充通知对债券登记日进行了调整,请持有相关债券的持有人以本

补充通知中规定的债权登记日为准。

    除本补充通知另有规定外,未涉及部分仍以受托管理人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发布的《会议通知》为准。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将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

指定报刊或互联网网站上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特此通知。




                                    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召开“20 阳城 01”2022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补充

通知》之盖章页)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召开“20 阳城 01”2022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补充

通知》之盖章页)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5
附件一:“20 阳城 01”相关的议案

         议案一:关于变更“20 阳城 01”持有人会议相关时间的议案

    特提请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根据《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十二条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至少于债券持

有人会议召开日前 10 个交易日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

知,召集人认为需要紧急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以有利于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的除

外。”

    根据《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十九条约定:“发行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未偿还本期债

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

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日前第 10 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议案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议案之日起 5 日内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

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议案内容。”

    为保障“20 阳城 01”债券持有人利益,并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提请债券持

有人同意豁免《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

召开之日前第 10 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议案书面提交召集人”的要求,并将临

时议案提交时间修改为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之前 7 个交易日(即 2022

年 5 月 16 日 17:00 前),将内容完整的临时议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将在债券持

有人会议召开日前 5 个交易日(即 2022 年 5 月 18 日)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

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议案内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6
         议案二:关于宣布“20 阳城 01”未回售本金及利息加速清偿的议案

    特提请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2022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披露了《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能按期

足额偿付“17 阳光城 MTN001”的公告》以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未能按期足额偿付“17 阳光城 MTN004”的公告》,发行人 2017 年度第一期中

期票据(债券简称:17 阳光城 MTN001)以及 2017 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债券

简称:17 阳光城 MTN004)应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兑付本息,截至到期兑付日

终,发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偿付“17 阳光城 MTN001”以及“17 阳光城 MTN004”。

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发行人仍未足额偿付逾期本金或利息。

    “20 阳城 01”、“20 阳城 02”、“20 阳城 03”、“20 阳城 04”、“21 阳城 02”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暨“21 阳城 01”2022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

称“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召开,并形成决议。针对议案五《关

于变更“20 阳城 01”、“20 阳城 02”、“20 阳城 03”、“20 阳城 04”、“21 阳城 01”、

“21 阳城 02”<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违约责任的议案》,“21 阳城 01”的

议案五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20 阳城 01”、“20 阳城 02”、“20 阳城

03”、“20 阳城 04”及“21 阳城 02”的议案五未能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阳光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阳

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阳光城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公司

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文件规

定,“20 阳城 01”、“20 阳城 02”、“20 阳城 03”、“20 阳城 04”及“21 阳城 02”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触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违约事件。


                                          7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如果本次债券的违约

事件发生且一直持续 30 个连续工作日仍未解除,经未偿还本次债券持有人(包

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前述债券持有人或债券

受托管理人(须事先书面请求上述债券持有人同意)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

宣布所有未偿还本次债券的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2022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披露了《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券

相关情况的公告》,发行人应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支付“20 阳城 01”的利息及回

售本金合计 112,707.30 万元,因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融资环境叠加影响,

发行人流动性出现阶段性紧张,截至兑付日日终,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筹措足额

偿付资金,“20 阳城 01”未能按时足额偿付利息(8,340.00 万元)及回售本金

(104,367.30 万元)。

    为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请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在本议案

表决通过后宣布“20 阳城 01”未回售的本金和相应利息在 2022 年 5 月 25 日立

即到期应付。

    本议案仅持有“20 阳城 01”未回售且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参与表决。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8
       议案三:关于授权“20 阳城 01”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持有人对发行人提

                           起相关司法程序的议案

    特提请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根据《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

关约定,为了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债券持有人同意委托并且要求第一创业证

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采取后续法律

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发行人宣布立即到期并加速清偿、提起相关司法程序,要

求发行人兑付全部尚未兑付的本金和利息等)。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限包括:为上述目的决定具体法律行动方案及具体执行

方式、代为向发行人宣告加速清偿及发送相关书面通知,以自身名义代表债券持

有人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代为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代

为提起仲裁/起诉、立案、并对反请求/反诉进行应诉、答辩、参加开庭、谈话、

证据交换、听证全过程;代为调查、收集、提交证据,对其他仲裁/诉讼当事人

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代为发表代理意见,代为申请证据保全,代为申请诉前财

产保全或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申请鉴定、勘验、调查取证,增加、承认、

放弃、变更仲裁/诉讼请求,参加法庭组织下调解、和解,代为与发行人及/或相

关方商定及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提起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接受执行标的

等。如发行人自行申请或经其他债权人申请,发行人被宣布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或裁定和解或发行人实施债务重组的,则授权受托管理人以受托管理人的名义全

权代表债券持有人依法参与该等破产、重整、和解、债务重组程序,包括但不限

于代表债券持有人申报破产债权、参加破产债权人会议、代表债券持有人作为破

产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代表债券持有人进行相关程序会议的投票及表决、代为参

与和解、参与破产清算、对债务重组提出合理要求并进行监督,代为与发行人及

相关方进行谈判、沟通,代为签署、接收、递交上述程序所涉全部文件,有权聘

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协助自身进行上述行为,有权全权代表债

券持有人与中介机构商定具体服务方案及服务费用标准并签署相应服务协议,有



                                     9
权将自身享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权限转委托予第三方中介机构行使,有权为上述

目的代表债券持有人进行债权主张、追偿所涉一切行为。

    因上述法律行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会计师等第三

方中介机构协助或代表受托管理人和/或债券持有人时的服务费用、提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等支出的费用、聘请保险公司开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的费用、向法院

申请财产保全及后续申请执行的费用等,由债券持有人按比例承担(后续债券持

有人与受托管理人另行签订的《授权委托协议》将列明预估费用的计算依据及支

付金额,各债券持有人分摊的费用计算方式为:预估金额×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本

期债券的份额本金及利息占本期债券诉请金额总额的比例),并按照《授权委托

协议》约定按时将相应费用支付至受托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受托管理人在及时、

足额收到相关费用后将根据相应债券持有人的共同授权,代表相应债券持有人依

法对发行人进行后续法律行动。因债券持有人未审议通过本议案、虽审议通过本

议案但未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或其他债券持有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采取相关

法律措施的风险与责任由相应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特别说明:

    1、如本议案通过,则后续按照本议案形成的债券持有人对受托管理人的授

权,不影响未对本议案投赞成票(包括投反对票及弃权票,下同)的债券持有人

以自身名义采取相关行动。受托管理人将仅代表与受托管理人签订《授权委托协

议》且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的投赞成票的债券持有人向发行人采取相关法律行

动。本期债券诉请金额指与受托管理人签订《授权委托协议》且按时足额支付相

关费用的投赞成票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总和。

    2、如本议案未通过,亦不影响债券持有人以自身名义采取相关行动,受托

管理人亦可以代表自愿与受托管理人签订《授权委托协议》且按时足额支付相关

费用的投赞成票的债券持有人向发行人采取相关法律行动,但如投赞成票的债券

持有人未达到本次未获偿还之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则受托管理人不会对发行人作出加速清偿的宣布,但受托管理




                                  10
人仍可代表投赞成票的债券持有人在不宣告债券加速清偿的前提下采取相应法

律行动。

    上述赞成本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应当于本议案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与受托管

理人另行签订《授权委托协议》,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并及时配合提供、签

署受托管理人在后续采取相关法律措施时需要的材料。

    3、对于未对本议案投赞成票的债券持有人,如由此导致受托管理人未能代

表其及/或投赞成票之债券持有人及时向发行人采取相关法律行动或导致所可采

取之法律行动受限,则由此引发的风险与责任由该等未对本议案投赞成票之债券

持有人自行承担。

    4、受托管理人在债券持有人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及代理行为产生的结果/

后果,受托管理人代表的债券持有人均应予以承认,相应债券持有人同意无条件

接受、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并按照本议案约定的费用承担方式承担相关费

用。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