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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 光 城: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公司债券2022年第三十四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2-08-02  

                        债券代码:149103.SZ、149104.SZ、149208.SZ、149256.SZ、149363.SZ、
149545.SZ
债券简称:20 阳城 01、20 阳城 02、20 阳城 03、20 阳城 04、21 阳
城 01、21 阳城 02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公司债券
      2022 年第三十四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2022 年 8 月
                              重要声明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编

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阳光城”、“发行人”、“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公布的相关公开信息

披露文件或发行人向一创投行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

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

为一创投行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作

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阳光城”或“发行人”)2020 年面向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0 阳

城 01”、债券代码“149103.SZ”)、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债券简称“20 阳城 02”、债券代码

“149104.SZ”)、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债券简称“20 阳城 03”、债券代码“149208.SZ”)、2020 年面向专业

投资者公开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债券简称“20 阳城 04”、债

券代码“149256.SZ”)、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债券简称“21 阳城 01”、债券代码“149363.SZ”)、2021 年面向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1 阳城 02”、债

券代码“149545.SZ”)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

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

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上述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境外附属公司债务相关情况

的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出具了《阳光城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境外附属公司债务相关情况的公告》,主要相关

事项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1 年 11 月以来,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融资环境叠加

多轮疫情影响,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

阳 光 城 嘉 世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 英 文 名 称 “ YANGO JUSTICE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下简称“嘉世国际”)所发行部分

境外债券向全体境外美元债持有人发起要约交换及同意征求,东方金

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及其持有关联方(以下合称“东方金控”)

持有公司债券代码 XS2056435246 债券本金,未同意上述方案。

    近日,嘉世国际接到香港高等法院通知,东方金控就嘉世国际未

偿还其债券本息 853.74 万美元向香港高等法院正式提交关于嘉世国

际的清盘呈请,嘉世国际极力反对清盘呈请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进行

应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香港法院尚未就嘉世国际清盘发出清盘令。

    嘉世国际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嘉世国际

净资产、净利润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净利润绝对值

10%,上述事项预计对公司总体经营的影响有限。

    二、对公司的影响

    嘉世国际后续若被香港高等法院发出清盘指令,如法院指定管理

人接管嘉世国际,嘉世国际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该事项预

计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不会对公司治理等产生重要

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董事长被采取行政监管

措施的公告》

    发行人控股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出具

了《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董事长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

公告》,主要相关事项如下:

    “一、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情况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042 号)

    2022 年 7 月 26 日,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

团”、“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2022】042 号)。

    阳光集团作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未能在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公司债券 2021 年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违反了

《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一)

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阳光

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40 号)

    2022 年 7 月 26 日,公司董事长吴洁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0 号)。

    吴洁作为阳光集团董事长,对阳光集团未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事

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吴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

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目前正积极整改,力争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的

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30 日出具了《阳光城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主要相关事

项如下: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公

司控股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全资子

公司东方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信隆”)、控股股东

一致行动人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田实业”)的

通知,获悉其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福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司法冻结。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               占其所 占公司
                                本次涉及
股东名称 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                 持股份 总股本       起始日            到期日              冻结申请人           原因
                                股份数量
                 动人                       比例    比例

阳光集团        控股股东         506,746    0.08%   0.01% 2022 年 6 月 17 日 2025 年 6 月 16 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

阳光集团        控股股东        9,527,260   1.44%   0.23% 2022 年 6 月 17 日 2025 年 6 月 16 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

阳光集团        控股股东        41,000,000 6.20%    0.99% 2022 年 6 月 17 日 2025 年 6 月 16 日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

阳光集团        控股股东        5,388,114   0.81%   0.13% 2022 年 6 月 17 日 2025 年 6 月 16 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

阳光集团        控股股东         115,300    0.02%   0.00% 2022 年 6 月 17 日 2025 年 6 月 16 日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

阳光集团        控股股东        2,452,504   0.37%   0.06% 2022 年 6 月 17 日 2025 年 6 月 16 日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

阳光集团        控股股东        2,752,740   0.42%   0.07% 2022 年 6 月 17 日 2025 年 6 月 16 日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

阳光集团        控股股东         20,000     0.00%   0.00% 2022 年 6 月 17 日 2025 年 6 月 16 日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

阳光集团        控股股东         487,500    0.07%   0.01% 2022 年 6 月 17 日 2025 年 6 月 16 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

阳光集团        控股股东        56,020,500 8.47%    1.35% 2022 年 6 月 17 日 2025 年 6 月 16 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

阳光集团        控股股东        17,037,164 2.58%    0.41% 2022 年 5 月 31 日 2025 年 5 月 30 日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

东方信隆 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 25,384,200 4.40%        0.61% 2022 年 4 月 28 日 2025 年 4 月 27 日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

东方信隆 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 7,180,000       1.24%   0.17% 2022 年 4 月 26 日 2025 年 4 月 25 日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

东方信隆 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 2,510,000       0.43%   0.06% 2022 年 4 月 26 日 2025 年 4 月 25 日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

东方信隆 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 9,050,000       1.57%   0.22% 2022 年 4 月 22 日 2025 年 4 月 21 日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

康田实业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1,677,260       0.54%   0.04% 2022 年 6 月 17 日 2025 年 6 月 16 日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

康田实业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550,000         0.18%   0.01% 2022 年 6 月 17 日 2025 年 6 月 16 日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

康田实业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12,820,000 4.16%        0.31% 2022 年 4 月 28 日 2025 年 4 月 27 日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

康田实业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15,700,000 5.09%        0.38% 2022 年 4 月 26 日 2025 年 4 月 25 日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


                   二、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不

             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不会对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不

             会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可能存在短期流动性风险,相关

             流动性问题尚在进一步处理中。未来,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将
持续面临诉讼、仲裁、资产被冻结等不确定事项。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一创投行作为“20 阳城 01”、“20 阳城 02”、“20 阳城 03”、“20 阳

城 04”、“21 阳城 01”、“21 阳城 02”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

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

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上述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协议》的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一创投行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

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

持续密切关注发行人对上述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

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切实保障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事项,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

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阳光城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公司债券 2022 年第三十四次临时受托管理事

务报告》之盖章页)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 8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