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阳 光 城: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2-08-24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2-102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3、经公司2018年第二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使用自筹资金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140,382,950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4,300,509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

不享有表决权,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116,082,441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8 月 23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8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 1058 号阳光控股大厦 18 层会议

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1
    6、股权登记日:2022 年 8 月 16 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67 人,代表股份 630,591,29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5.3202%。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610,705,414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837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8 人,代表股份

19,885,881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3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北京大成(福州)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
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630,022,5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9098%;反对 56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18,8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7.1404%;反对 56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9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采用累积投票制等额选举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林腾蛟先生、何媚女士、林贻辉先生、何宏先生、吴建
斌先生、林晓虎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林腾蛟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2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629,240,1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8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536,3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 93.2059%。
    2.02 选举何媚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629,240,0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8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536,3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 93.2058%。
    2.03 选举林贻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625,113,0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3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09,3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 72.4538%。
    2.04 选举何宏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629,176,3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72,6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 92.8855%。
    2.05 选举吴建斌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629,214,0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8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510,3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 93.0751%。
    2.06 选举林晓虎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629,152,3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48,6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 92.7648%。
    3、采用累积投票制差额选举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局独立

                                    3
董事的议案》,选举 3 名独立董事,选举结果按得票数最高者确定。根据最终表决
结果,卢少辉先生、徐青女士、苏文菁女士获得的同意股数最高,且超过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卢少辉先生、徐青女士、苏
文菁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 选举卢少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628,956,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4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252,7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 91.7794%。
    3.02 选举徐青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628,973,9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4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270,2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 91.8674%。
    3.03 选举邹志强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 18,226,2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1.64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226,2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1.6466%。
    3.04 选举苏文菁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611,897,6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93,9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 100%。
    4、采用累积投票制等额选举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的议案》,选举吴洁女士、侯冀闽女士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以上二名监
事与公司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常心怡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十届监事
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01 选举吴洁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628,080,0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
99.60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376,3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 87.3727%。
    4.02 选举侯冀闽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629,437,7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1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734,0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 94.199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二)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