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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 光 城: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8-31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局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第二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

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

了这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

审议的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截止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对外实际担保总额为 7,142,613.77 万
元,其中:(1)公司对参股公司担保的金额为 1,520,537.57 万元;(2)公司对
子公司担保的金额为 5,622,076.20 万元;(3)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的金额为 0
元。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事项,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
并累计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4、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了必须的审批程序,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
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核查,《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22 年上半年
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注销事项出具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注销逾期未行使的股
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3.2 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注销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
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

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22 年半年度末公司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为人民币 983,260.83 万

元,其中坏账准备余额为人民币 109,771.48 万元,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余额为

1,538.53 万元,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 871,944.85 万元,商誉减值准备余额为

5.96 万元。

    我们认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计

提依据和原因合理、充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减值准备金额的计提充分考虑了

市场因素,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2、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


                 卢少辉、徐青、苏文菁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