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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 光 城: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及“21阳城02”债券持有人法律行动授权事宜的公告2022-09-23  

                        债券代码:20阳城01                             债券简称:149103.SZ
债券代码:20阳城02                             债券简称:149104.SZ
债券代码:20阳城03                             债券简称:149208.SZ
债券代码:21阳城02                             债券简称:149545.SZ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20 阳城 01”、“20 阳城 02”、“20 阳城 03”及“21
   阳城 02” 债券持有人法律行动授权事宜的公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2022 年 9 月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发行了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0 阳城
01”、债券代码“14910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债券简称“20 阳城 02”、债券代码“149104”)、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债券简称“20 阳城 03”、债券代码“149208”),于 2021 年发行了阳光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债券简称“21
阳城 02”、债券代码“149545”)。“20 阳城 01”、“20 阳城 02”、“20 阳城 03”及
“21 阳城 02”由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
担任受托管理人。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及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和约定,一创投行作为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
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
取财产保全措施、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一、关于征集债券持有人授权的事项
    鉴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出现未能按期足额偿付“20 阳城 01”、“20
阳城 02”、“20 阳城 03”及“21 阳城 02”等行为,且已有债券持有人向一创
投行提出采取法律行动的要求,故为保障广大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及相关争议
程序的规范性要求,一创投行现特向已经按照募集文件等规则行使了回售选择权
的“20 阳城 01”持有人及“20 阳城 02”、“20 阳城 03”、“21 阳城 02”的
持有人发出本公告,以明晰相应授权事宜。如有拟授权一创投行代为进行债权追
索法律行动的债券持有人,请相应债券持有人于授权征集期的截止日(2022 年
10 月 21 日下午 17:00,以一创投行收到书面文件的时间为准)前,单独或共同
向一创投行出具授权委托协议(详见附件一)原件、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
原件、身份证明文件、债券购买及持仓证明文件、回售选择权行使证明(如涉及)
等(前述文件均需提供,并应由债券持有人签字或加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公章,
以下合称“授权文件”)。
    其中,自然人债券持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是指经自然人签名确认的身份
证复印件;机构债券持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是指机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由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详见附件三),如持有人系由管理人/受托人代基金/金融产品持有的,则除自
身上述身份证明文件外,还需提供该基金/金融产品的产品合同、内部决策授权
文件等可以证明该管理人/受托人身份及其有权代表所管理之基金/金融产品进行
所持债券法律行动授权的证明文件;
    “债券购买及持仓证明文件”指:(1)持有人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查询并打印的证券账户信息查询表(需加盖中登公
司相关印章);(2)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可以证明相应证券账户开户人信
息及目前所持上述阳光城债券余额、购买记录信息的证明材料(需加盖证券公司
营业部相关印章)。如持有人无法提供上述文件,请提供其他可以证明其目前债
券持有情况及购买、处置记录的证明文件(例如自身证券账户相关债券交易信息
截图等,特别提示,如提供截图,请提供整屏截图,即截图范围上至电脑屏幕上
沿,下需包含电脑页面下部任务栏和右下角日期、时间);
    “回售选择权行使证明”指如债券持有人已按照债券募集文件等规则行使了
回售权利,则需提供相关行权及回售情况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营业部
盖章出具的、相关证券交易账户中已选择回售交易及交易后债券余额情况的记录,
如无法取得前述盖章证明,则至少提供包含上述信息的证券账户交易信息截图
(截图标准同上)。
    于收到上述授权及文件后,一创投行将尽快对相应文件进行审核,如发现不
符合采取法律行动条件或文件存在瑕疵等情况,将及时与相应授权人进行沟通。
在授权征集期截止日后,一创投行将尽快以自己名义代表已授权并已妥善履行授
权文件项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预付义务)的债券持有人、按照其授权内容
采取相应法律行动。未按前述授权一创投行的债券持有人,仍可以自身名义向阳
光城等相关主体采取相应措施主张权益。
    请债券持有人确保在授权征集期截止日之前完成授权文件的寄送工作,以免
影响相关债权追索工作的开展。在采取相应措施的过程中,如因可归责于债券持
有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本公告及/或授权文件要求及时提供相应授权、
文件、确认及/或有关费用等),而造成一创投行不能有效代表其进行债权追索
或者对债权追索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则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相关债券持有人
承担。请拟授权一创投行的债券持有人在授权征集期的截止日前,将纸质授权文
件以邮寄方式送达至一创投行的以下指定地址: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候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联系人:一创投行阳光城公司债券项目组
    联系咨询电话:010-63212055

    二、关于费用的承担及接收费用的事项
    (一)费用的承担
    因委托事项法律行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会计师等
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费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支出的费用、聘请保险公司开立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的费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及后续申请执行的费用等,均
由最终所有委托一创投行采取法律行动的阳光城各期债券持有人(一创投行应提
供证明材料)分担。
    为便于后续法律行动的推进,持有人需于出具授权文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根据自身的债权金额、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向一创投行先行预付相应费用(以下简
称“预付费用”)。
    费用的具体承担方式及收取标准请见附件一。
    (二)费用接收账户
    一创投行确认其用于接收持有人本协议项下预付费用及追加费用的指定账
户信息如下:
    户   名: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
    账   号:110907769510404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8100005264
    (三)未能按期足额支付费用的情形
    若持有人未按照授权文件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预付费用及/或追加费用,经
一创投行书面提示后仍未支付,视为持有人终止委托,则一创投行有权停止代表
持有人采取针对持有人标的债券的相关法律行动,并有权单方全部或部分解除授
权文件,且无需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持有人已支付费用(如有)按照授权文件约
定处理,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亦由相应持有人自行承担。
       三、特别说明

    一创投行将代表债券持有人利益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相关规定和
约定推动实施法律程序,统一开展债权追索等投资者权利保护工作。如债券持有
人在本次提交的授权委托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中修改授权内容或补充注明对授权
的限制,将可能造成一创投行不能有效代表债券持有人进行债权追索,或者对债
权追索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如一创投行因该限制事项无法代表债券持有人采取相
应措施的,相关债券持有人可以自行向发行人等相关主体采取相应措施主张权
益。




    一创投行作为受托管理人,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并严格按照《公司债
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司债券受托
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
规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利益。但亦需向各债券持有
人说明,一创投行受托采取法律行动的过程中,相关法律行动的推进依然有可能
会因债务人自身情况变化、行政行为、争议解决机构规则变化、疫情情况等受到
影响,且一创投行接受债券持有人委托的行为不应视为一创投行对法律行动的结
果作出了任何形式的保证或承诺,最终行动结果仍受案件情况、债务人偿付能力
等因素的影响,故提请债券持有人在作出授权决定前充分考虑上述情况及其他可
能出现的风险。

    特此提请债券持有人关注上述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债券持有人对相关事项
做出独立判断,授权方与一创投行间最终签署之授权文件项下约定内容与本公告
内容存在差异的,以最终签署之授权文件项下约定内容为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20 阳城 01”、
“20 阳城 02”、“20 阳城 03”及“21 阳城 02”债券持有人法律行动授权事宜的
公告》之盖章页)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 9 月 23 日
附件一、授权委托协议(一式四份)
                              授权委托协议

本《授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2 年【   】月【   】
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签署。


甲方: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
法定代表人:
证券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乙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1100007178848008
法定代表人:王芳
联系人:一创投行阳光城公司债券项目组
联系电话:010-63212055
电子邮箱:fei.wang@fcscib.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甲方、乙方合成“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


1. 甲方/甲方管理并有权代表的基金或其他形式的投资产品系 债券简称 为
   “                                                    ”的债券持有人
   (但为便于表述,下文不再区分,均以甲方视为债券持有人表述),截至本协
   议签订之日,其持有“              ”      张债券,对应债券本金金额
   元, (以下简称“标的债券”) ;乙方系上述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及受托管
   理人。

2. 目前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已出现债券违约行为。
3. 甲方拟委托乙方对阳光城采取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权益。


现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除本协议另有特殊约定,
本协议中“元”均指人民币元):


第一条 委托内容和权限


1.1 甲方委托乙方以自身的名义代表甲方对阳光城采取后续法律行动,并以最大
    限度回收甲方所持标的债券对应的合法债权为工作目标(以下简称“委托事
    项”)。甲方授权乙方为前述目标所可采取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在符合债
   券募集等文件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向阳光城宣布立即到期并加速清偿、提起相
   关司法程序,要求阳光城兑付全部尚未兑付的本金和利息等。


1.2 甲方确认并同意,乙方在后续法律行动中享有以下权限:


    (1) 决定具体法律行动方案及具体执行方式;
    (2) 在满足债券募集等文件约定的条件时,代为向阳光城宣告加速清偿及
          发送相关书面通知;
    (3) 以自身名义代表甲方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代为确
          定仲裁/诉讼请求;
    (4) 代为立案、并对反请求/反诉进行应诉、答辩、参加开庭、谈话、证
          据交换、听证等全部争议程序;
    (5) 代为调查、收集、提交证据,对其他仲裁/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提出质
          证意见,代为发表代理意见,代为申请证据保全;
    (6) 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
    (7) 代为申请鉴定、勘验、调查取证;
    (8) 代为增加、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诉讼请求,参加法庭组织下调解、
          和解,代为与阳光城及/或相关方商定及达成调解/和解协议;
    (9) 代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接受执行标的;
    (10)如阳光城自行申请或经其他债权人申请,阳光城被宣布进入破产、重
          整程序或裁定和解或阳光城实施债务重组的,乙方有权以自身名义全
          权代表甲方依法参与该等破产、重整、和解、债务重组程序,包括但
          不限于代表甲方申报破产债权、参加破产债权人会议、代表甲方作为
          破产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进行相关程序会议的投票及表决、代为参与
          和解、参与破产清算、对债务重组提出合理要求并进行监督等;
    (11)代为与阳光城及相关方进行谈判、沟通,代为签署、接收、递交上述
          程序所涉全部文件;
    (12)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律师、会计师等,下称“中介机构”或“第三
          方中介机构”)协助自身进行上述行为;
    (13)全权代表甲方与中介机构商定具体服务方案及服务费用标准并签署
          相应服务协议、进行费用支付,并有权将自身享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
          权限转委托予第三方中介机构行使;
    (14)代表甲方进行委托事项所需的其他一切行为。


1.3 甲方同意乙方后续对阳光城采取法律行动时,除非原债券募集等文件中有相
    反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达成一致,否则就标的债券逾期/违约部分,乙方可按
    照标的债券现行有效的票面利率(举例而言,“20 阳城 01”为 6.95%、“20
    阳城 02”为 7.30%、“20 阳城 03”为 7.00%、“21 阳城 02”为 7.30%),向阳
   光城主张相应利息/违约责任并据此提出相应仲裁/诉讼请求,但甲方亦知悉
   相关主张存在不被争议机构完全支持的可能,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1.4 为便于后续乙方采取法律行动,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时另行签署如附件
    二所示内容的独立授权委托书,但该授权委托书仅为后续法律行动便利,双
    方间权利义务仍应以本协议项下约定为准。


1.5 乙方将于通过法律行动实际回收相应债权(即回收款项到达乙方指定账户)
    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回收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回收的债券本息、实现债
    权的费用等)中对应甲方标的债券的部分支付予甲方。


第二条 费用的承担


2.1 双方一致同意,因委托事项法律行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
    律师、会计师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费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支出的费用、
    聘请保险公司开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的费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及后续
    申请执行的费用等,均由甲方与最终所有委托乙方采取本协议项下法律行动
    的阳光城各期债券持有人(乙方应提供证明材料)分担,其中甲方需分担的
    比例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甲方承担的费用比例(以下简称“甲方分摊比例”)=甲方所持标的债券本息
   余额 /乙方受托采取法律行动之债券主张金额总额,为免疑义,前述债券主
   张金额总额指:最终委托乙方对阳光城采取法律行动并与乙方签订授权委托
   协议且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的、阳光城 2020 年及 2021 年各期债券(指债
   券简称为 20 阳城 01、20 阳城 02、20 阳城 03、20 阳城 04、21 阳城 01 及 21
   阳城 02 的债券)之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相应债券本金及利息金额的总和(乙
   方应提供证明材料)。
2.2 为便于后续法律行动的推进,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根据自身的债权金额、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向乙方先行预付相应费用(以下简
    称“预付费用”),为免歧义,下文中的“甲方所持标的债券本息余额”均以截
    至 2022 年 10 月 21 日的计算金额为准(即下表中标的债券本息余额=标的债
    券本金+标的债券本金 x 标的债券票面利率 x 标的债券的上一付息日(含)
    至 2022 年 10 月 21 日(含)间的实际天数/365,举例而言“20 阳城 01”的
    上一付息日至 2022 年 10 月 21 日间的实际天数为 546 天、“20 阳城 02”的
    上一付息日至 2022 年 10 月 21 日间的实际天数为 546 天、“20 阳城 03”的
    上一付息日至 2022 年 10 月 21 日间的实际天数为 424 天、“21 阳城 02”的
    上一付息日至 2022 年 10 月 21 日间的实际天数为 467 天),且不同品种的标
   的债券应分别独立计算预付费用:


   (1) 仲裁案件受理费:

     甲方所持标的债券本息余额              甲方应预付的案件受理费金额
       1,000 元(含本数)以下                           100 元
1,000 元(不含本数)至 50,000 元(含 100 元+债券本息余额 1,000 元以上部
                 本数)                                 分的 5%
50,000 元(不含本数)至 100,000 元(含 2,550 元+债券本息余额 50,000 元以上
                 本数)                               部分的 4%
100,000 元(不含本数)至 200,000 元 4,550 元+债券本息余额 100,000 元以上
               (含本数)                             部分的 3%
200,000 元(不含本数)至 500,000 元 7,550 元+债券本息余额 200,000 元以
               (含本数)                           上部分的 2%
 500,000 元(不含本数)至 1,000,000 13,550 元+债券本息余额 500,000 元以
             元(含本数)                           上部分的 1%
                                       18,550 元+债券本息余额 1,000,000 元
    1,000,000 元(不含本数)以上
                                                  以上部分的 0.5%


   (2) 仲裁案件处理费:

     甲方所持标的债券本息余额              甲方应预付的案件处理费金额
      200,000 元(含本数)以下                        6,000 元
200,000 元(不含本数)至 500,000 元    6,000 元+债券本息余额 20 万元以上部
              (含本数)                              分的 2%
 500,000 元(不含本数)至 1,000,000    12,000 元+债券本息余额 50 万元以上
            元(含本数)                            部分的 1.5%
1,000,000 元(不含本数)至 2,000,000   19,500 元+债券本息余额 100 万元以上
            元(含本数)                            部分的 0.5%
2,000,000 元(不含本数)至 5,000,000   24,500 元+债券本息余额 200 万元以上
             元(含本数)                             部分的 0.45%
5,000,000 元(不含本数)至 10,000,000    38,000 元+债券本息余额 500 万元以上
             元(含本数)                               部分的 0.4%
10,000,000 元(不含本数)至 20,000,000   58,000 元+债券本息余额 1,000 万元以
             元(含本数)                             上部分的 0.3%
20,000,000 元(不含本数)至 40,000,000   88,000 元+债券本息余额 2,000 万元以
             元(含本数)                             上部分的 0.2%
     40,000,000 元(不含本数)至         128,000 元+债券本息余额 4,000 万元
       100,000,000 元(含本数)                     以上部分的 0.15%
    100,000,000 元(不含本数)至         218,000 元+债券本息余额 10,000 万元
       500,000,000 元(含本数)                     以上部分的 0.13%
                                         738,000 元+债券本息余额 50,000 万元
  500,000,000 元(不含本数)以上
                                                    以上部分的 0.12%


   (3) 保全责任保险单费用:甲方应按照所持标的债券本息余额的千分之二
         向乙方预付保全责任保险单费用;


   (4) 保全费:5,000 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申
         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
         额不超过 1000 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 30 元;超过 1000
         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
         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 5000 元。);


   (5) 律师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四,按照以下标准预付:

        甲方所持标的债券本息余额                甲方应预付的律师服务费金额
        1,000,000 元(含本数)以下                        2,000 元
1,000,000 元(不含本数)至 10,000,000 元(含
                                                         10,000 元
                  本数)以下
10,000,000 元(不含本数)至 50,000,000 元(含
                                                         50,000 元
                  本数)以下
50,000,000 元(不含本数)至 100,000,000 元
                                                         100,000 元
                  (含本数)
 100,000,000 元(不含本数)至 200,000,000
                                                         150,000 元
                元(含本数)
      200,000,000 元(不含本数)以上                     200,000 元


   举例而言:如某债券持有人分别持有“20 阳城 01”100,000 张,对应债券本
   金 1,000.00 万元和“20 阳城 03” 200,000 张,对应债券本金 2,000.00 万元,授
   权乙方采取法律措施,其所持“20 阳城 01”及“20 阳城 03”的债券本息余
   额 分 别 为 1,103.96 万 元 ( 计 算 公 式 为 : 1000.00 万 元 +1000.00 万 元
   x6.95%x546/365)、2,162.63 万元(计算公式为:2000.00 万元+2000.00 万元
   x7.00%x424/365)。该债券持有人应分别按照 1,103.96 万元、2,162.63 万元的
   标的金额计算其应当预缴的仲裁案件受理费、仲裁案件处理费、保全责任保
   险单费用、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并进行累加计算。


2.3 甲方知悉并认可,上述预付费用仅系基于乙方初步预计采取的法律行动以及
    相关机构目前的收费标准/预计收费金额等而暂估计算,但本协议签订后,可
    能会因相关机构的收费规则变化、出现新的行动需求、争议标的总额变化等
    原因导致甲方最终需实际承担的费用(以下简称“实际承担费用”)与上述预
    付费用出现偏离,实际承担费用按照最终所有法律行动总费用乘以甲方分摊
    比例确定。基于此,双方同意,如乙方预见到实际承担费用将超过预付费用,
   应就费用标准、总额事先通知甲方。此外,甲方进一步同意,若乙方采取法
   律行动过程中,甲方需实际承担费用超过其已预付费用的,乙方有权向甲方
   要求进行费用追加,届时甲方应当于收到乙方通知及相关收费凭证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通知中所列追加费用金额,将追加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
   账户;如甲方所需实际承担费用低于其已预付费用的(即实际完成所有法律
   行动费用结付后,甲方所预付的费用尚有结余的),则乙方应于完成全部法
   律行动费用结付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甲方预付费用中的结余部分按照甲
   方的支付路径原路无息退还甲方。


   甲方进一步知悉并同意,本次乙方拟聘请律师采用一般风险代理方式(即前
   期固定费用+风险费用,标准详见本协议 2.2 款约定)为委托事项提供法律服
   务,上述预付的律师服务费中仅包含了律师服务工作中的前期固定费用,尚
   未包含风险费用部分,律师风险费用将于实际回收债权款项后,基于实际回
   收情况并按照乙方与服务律师间的服务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届时乙方将由实
   际回收的债权款项中先行扣划、支付上述律师风险费用,之后再向甲方进行
   分配,所支付的风险费用中甲方需承担的部分亦按照甲方分摊比例计算并确
   定。

2.4 乙方确认其用于接收甲方本协议项下预付费用及追加费用的指定账户信息
    如下:


   户 名: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
   账 号:110907769510404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8100005264

2.5 若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发出付费通知及相关材料后,甲方未按照本协
   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预付费用及/或追加费用,经乙方书面提示后仍未支付,
   视为甲方终止委托,则乙方有权停止代表甲方采取针对甲方标的债券的相关
   法律行动,并有权单方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协议,且无需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已支付费用(如有)按照 4.1 款处理。


第三条 承诺和保证


3.1 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1) 甲方合法持有/代表其所管理之投资产品合法持有标的债券,并对标的
         债券享有合法处置权利,标的债券不存在任何权益代持或其他第三方
         权益安排(但甲方与其管理之投资产品间的权益安排除外);
   (2) 甲方拥有充分的权利以自身名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其签署和履行本
         协议不违反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
   (3) 甲方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按照乙方要求,及时配合乙方提供、
         签署后续采取相关法律行动需要的材料、资料、文件,并保证所提供
         的材料、资料、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4) 甲方承认并自愿无条件接受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所采取之法律行动对
         应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结果、后果;
   (5) 于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事先同意,甲方不会对所持标的债券的
         全部或部分权益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除非甲方处置其所持标的债券
         权益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且已书
         面通知乙方,并已要求、促使受让方与乙方重新签订本授权委托协议,
         以继续维持本协议项下对乙方的授权。
   (6) 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费用承担方式承担相关费用。


3.2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1) 乙方有权签署及履行本协议;
   (2) 乙方将于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应费用后,在授权范
         围内对阳光城采取后续法律行动;
   (3) 在甲方不存在任何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前提下,乙方将本着有利于
         甲方的原则勤勉、尽责从事后续相关行为,推进受托事项工作。
   (4)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受托服务情况进行监督,乙方应定期告知甲方
         受托事项的进展;但如有重大不利或重大变化,应在合理期限内告知
         甲方;
第四条 授权委托终止


4.1 如本协议期间,甲方欲终止对乙方的委托,则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
    乙方,并配合乙方进行终止委托后的善后工作,在此情况下:


   (1) 乙方于委托终止前已经采取之相关行动产生的一切责任、结果、后果
         仍由甲方承担;
   (2) 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委托终止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如
         因甲方单方终止委托行为导致乙方受到任何损失,甲方还应赔偿乙方
         受到的相应损失,且乙方有权由应向甲方退还、分配的费用中自行扣
         留与所受损失相等的款项部分;
   (3) 乙方已收取但尚未对外支付、使用的预付费用,由乙方在收到甲方终
         止委托通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
   (4) 对于已经对外使用、支付的甲方预付费用,如根据费用收取方制定的
         相关规则或乙方与费用收取方签订的约定可以进行退还,乙方应在费
         用收取方将相应费用退还至乙方账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费
         用退还予甲方。


4.2 甲方知悉并认可,基于费用收取方的规则/与乙方的约定,在甲方中途终止委
    托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将甲方已预付并实际用于法律行动支出的费用全额退
    还,如出现前述情况,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无权就此向
   乙方追偿或主张任何权利。


4.3 双方进一步确认,甲方终止委托并不影响乙方代表甲方继续处理委托终止后
    的善后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代表甲方与费用收取方沟通退费事宜等),亦不
    影响甲方对乙方积欠费用的偿付义务及乙方对甲方的任何追索权利。同时本
    协议第五、六、七条项下约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效力及甲方委托终止行为的
    影响。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或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视为违
    约,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对方受到任何损失,还应赔
    偿对方受到的相应损失。甲方损失限于其依据本协议已经支付的费用,乙方
    损失限于其为履行本协议所支付的成本以及第三方向其索赔额度(如有)。
5.2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承诺或保证,或在本协议中所作的承诺和保证与
    事实不符或有误导成份(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无权授权和委托乙方采取法律行
    动,不配合乙方提供、签署后续采取相关法律措施时需要的材料、资料、文
   件(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甲方无法提供的除外),未按期足额支付预付费用、
   追加费用等)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

第六条 通知条款


6.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应使用中文及书
    面形式,在本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同意通过专人递送、特快专递
    及电子邮件形式送达至本协议首页所列地址或电子邮箱。通知在下列日期视
    为送达日:


   (1) 专人递送: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期;被通知方拒绝签
         收或拒绝出示签收单的,以送出日后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2) 特快专递: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拒绝签收或地址变化无
         法送达的,以寄出日后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3) 电子邮件:以发件人系统显示发件成功之日视为送达日。


   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均应提前 5 日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或在
   变更通知送达另一方前,另一方向对方原地址递送的文件无论签收情况如何,
   均视为有效送达。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执行和解释及未决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为本协议目的,此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


7.2 任何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适用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解决。争议解决期间,除
    争议事项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


第八条 其他事项


8.1 对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且须经双方签署确认方为有
   效。


8.2 双方进一步确认,本协议内容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其内容如与此前甲方收
    到/审议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或其他文件内容存在差异的,双方同意以本协
    议项下约定为准,且甲方无权以本协议与上述议案或其他文件之间的内容差
    异向乙方主张任何责任或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8.3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
    理完毕之日或甲方明确终止委托之日(以发生在先的为准)终止。


8.4 本协议正本壹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授权委托协议》之盖章页)




甲方:                           (如为法人,需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本页无正文,为《授权委托协议》之盖章页)




乙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

                             授权委托书

委 托 方:【】
地    址: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 托 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候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848008



委托事项:

委托方现委托受托方以自身的名义,代表委托方、就委托方管理并有权代表的基
金或其他形式的投资产品所持债券简称为:“              ”对阳光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采取法律行动。

委托内容和权限:

    委托方授权受托方为前述目标所可采取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在符合债
券募集等文件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向阳光城宣布立即到期并加速清偿、提起相关司
法程序,要求阳光城兑付全部尚未兑付的本金和利息等。

    受托方具体权限如下:(1)决定具体法律行动方案及具体执行方式;(2)在
满足债券募集等文件约定的条件时,代为向阳光城宣告加速清偿及发送相关书面
通知;(3)以自身名义代表委托方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代为
确定仲裁/诉讼请求;(4)代为立案、并对反请求/反诉进行应诉、答辩、参加开
庭、谈话、证据交换、听证等全部争议程序;(5)代为调查、收集、提交证据,
对其他仲裁/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代为发表代理意见,代为申请证
据保全;(6)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7)代为申
请鉴定、勘验、调查取证;(8)代为增加、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诉讼请求,
参加法庭组织下调解、和解,代为与阳光城及/或相关方商定及达成调解/和解协
议;(9)代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接受执行标的;(10)如阳光城自行申请或
经其他债权人申请,阳光城被宣布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或裁定和解或阳光城实施
债务重组的,受托方有权以自身名义全权代表委托方依法参与该等破产、重整、
和解、债务重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委托方申报破产债权、参加破产债权人
会议、代表委托方作为破产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进行相关程序会议的投票及表决、
代为参与和解、参与破产清算、对债务重组提出合理要求并进行监督等;(11)
代为与阳光城及相关方进行谈判、沟通,代为签署、接收、递交上述程序所涉全
部文件;(12)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协助自身进行上述行为;
(13)全权代表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商定具体服务方案及服务费用标准并签署相应
服务协议、进行费用支付,并有权将自身享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权限转委托予第
三方中介机构行使;(14)代表委托方进行委托事项所需的其他一切行为。

委托期限:

    本授权委托书自委托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委托
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或委托方明确终止委托之日(以发生在先的为准)终止。




                                     委托方:

                                                 年     月     日
附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式三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企业机构债券持有人专用)

    兹证明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系公司/本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现于公司/本企业担任____________,特此证明。




                                                公司/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律师服务费收费标准

                         律师服务费收费标准

1.   准备阶段(此阶段服务包括前期会议文件、披露文件、争议准备)

    采用小时计费方式,费率按照 2000 元/名律师/小时的综合费率及实际工作时
间计付,但本阶段法律服务费用以 15 万元封顶。

2.   仲裁及执行阶段

     采用一般风险代理方式(即固定费用+风险费用):

     1) 仲裁程序前期固定费用为:45 万元,付费方式为签约后支付 25 万元,
         首个案件首次开庭后支付 20 万元;但上述准备阶段费用等额冲抵上述仲
         裁前期固定费用(例如前期准备阶段实际发生费用 8 万元并已支付,则
         在启动仲裁工作时,前期实际支付的固定费用为 25 万元-8 万元);

         上述报价对应两个品种债券所涉的首个案件程序的前期费用(无论该两
         个品种债券的首个案件于仲裁机构被合并为一个案件程序审理亦或区分
         为两个案件程序进行),在此基础上,如因债权主张金额变化、涉及的债
         券品种增加等原因导致案件数量增加(例如因部分债券持有人在仲裁程
         序启动后方委托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法律行动且已
         无法加入原案件一并审理,需要另行提起新的仲裁案件,则视为增加一
         个案件),则每增加一个案件,仲裁前期费用增加 5 万元,该增加费用于
         案件程序增加时支付;

     2) 裁决风险费用,按照所有案件(包括增加案件,下同)生效裁判结果(包
         括和解、调解结果)最终支持的债权金额的万分之三计付,于生效裁判
         结果作出后支付,各案件裁判结果作出时点不同的,于每个结果作出后
         分别支付。

     3) 执行阶段不再收取前期费用;

     4) 债权回收风险费用按照最终所有案件的累计争议标的总额及以下计算方
         式于前期费用基础上额外计付,但在最终计付时扣除上述实际已付的裁
         决风险费用金额(例如最终标的为 4 亿元,则债权回收风险费用为 4 亿
         元 x0.7%=280 万元,因超过封顶金额,故按封顶 100 万元收取,如此前
         已付 12 万裁决风险费用,则最终实付债权回收风险费用为 100 万元-12
         万元=88 万元):
         i.   如最终累计争议标的在 5 亿元以下(含 5 亿),按照最终实际回收
              金额的千分之七额外计付风险费用,但此情况下债权回收风险费
              用部分的总额(至最终所有案件的风险费用累加金额,下同)以
              100 万元为封顶;

        ii.   如最终累计争议标的在 5 亿元以上(不含本数)10 亿元以下(含
              10 亿),按照最终实际回收金额的千分之六额外计付风险费用,
              但此情况下债权回收风险费用部分的总额以 200 万元为封顶;

       iii.   如最终累计争议标的在 10 亿元以上(不含本数)20 亿元以下(含
              20 亿),按照最终实际回收金额的千分之五额外计付风险费用,
              但此情况下债权回收风险费用部分的总额以 300 万元为封顶;

       iv.    如最终累计争议标的在 20 亿元以上(不含本数)30 亿元以下(含
              30 亿元),按照最终实际回收金额的千分之五额外计付风险费用,
              但此情况下债权回收风险费用部分的总额以 400 万元为封顶;

        v.    如最终累计争议标的在 30 亿元以上(不含本数)40 亿元以下(含
              40 亿元),按照最终实际回收金额的千分之五额外计付风险费用,
              但此情况下债权回收风险费用部分的总额以 500 万元为封顶;

       vi.    如最终累计争议标的在 40 亿元以上(不含本数)50 亿元以下(含
              40 亿元),按照最终实际回收金额的千分之五额外计付风险费用,
              但此情况下债权回收风险费用部分的总额以 600 万元为封顶;

       vii.   如最终累计争议标的在 50 亿元以上(不含本数),按照最终实际
              回收金额的千分之五额外计付风险费用,但此情况下债权回收风
              险费用部分的总额以 700 万元为封顶。

3.   破产、清算、重整、重组等其他程序

    如项目过程中,阳光城进入破产、清算、重整、重组等程序(以下简称“特
殊程序”),则在上述已付固定费用的基础上,就上述特殊程序的法律服务,按照
2000 元/名律师/小时的费率标准采用小时计费方式,额外计付特殊程序服务费用,
但特殊程序期间每年以 20 万元作为小时计费封顶,且基于特殊程序实现的债权
回收同样适用上述风险费用的计算方式,最终额外计付风险费用。上述特殊程序
的小时计费自相关工作启动之日起每两个月根据律师事务所账单结付一次。

4.  上述费用均为含税报价,但不包含服务过程中北京市外产生的差旅、食宿
费用及其他中介机构收取的公证、翻译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