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2-133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3、经公司2018年第二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使用自筹资金以 集 中 竞价 交易 方 式回 购公 司股 份 。截 至本 次股 权 登记 日, 公 司总 股本 为 4,140,382,950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4,300,509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 不享有表决权,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116,082,441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1 月 4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1 月 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 IFC 国际金融中心 46 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0 月 28 日; 1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83 人,代表股份 630,548,569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5.3191%。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610,703,714 股,占公司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37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2 人,代表股份 19,844,85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2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北京大成(福州)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 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以部分应付账款进行资产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627,991,5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5945%;反对 2,552,150 股 ,占出 席会议 所有 股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的 0.4048%;弃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7,287,8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7.1148%;反对 2,552,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605%; 弃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627,437,5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5066%;反 对 3,106,114 股,占 出席 会议所 有股 东所持 有效 表决权 股份的 0.4926%;弃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2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6,733,8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4.3233%;反对 3,106,1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6520%; 弃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7%。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627,437,5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5066%;反 对 3,106,114 股,占 出席 会议所 有股 东所持 有效 表决权 股份的 0.4926%;弃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6,733,8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4.3233%;反对 3,106,1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6520%; 弃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7%。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627,437,5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5066%;反 对 3,106,114 股,占 出席 会议所 有股 东所持 有效 表决权 股份的 0.4926%;弃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6,733,8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4.3233%;反对 3,106,1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6520%; 弃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7%。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3 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二)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