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 光 城: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公司债券2023年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3-01-06
债券代码:149103.SZ、149104.SZ、149208.SZ、149256.SZ、149363.SZ、
149545.SZ
债券简称:20 阳城 01、20 阳城 02、20 阳城 03、20 阳城 04、21 阳
城 01、21 阳城 02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公司债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2023 年 1 月
重要声明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编
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阳光城”、“发行人”、“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公布的相关公开信息
披露文件或发行人向一创投行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
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
为一创投行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作
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阳光城”或“发行人”)2020 年面向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0 阳
城 01”、债券代码“149103.SZ”)、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债券简称“20 阳城 02”、债券代码
“149104.SZ”)、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债券简称“20 阳城 03”、债券代码“149208.SZ”)、2020 年面向专业
投资者公开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债券简称“20 阳城 04”、债
券代码“149256.SZ”)、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债券简称“21 阳城 01”、债券代码“149363.SZ”)、2021 年面向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1 阳城 02”、债
券代码“149545.SZ”)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
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
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上述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
监会福建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4 日出具了《阳光城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警
示函的公告》,主要相关事项如下: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城”)及
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的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近期,我局对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已到期未支付
债务的本金共 31 笔 69.58 亿元,逾期时间为 2021 年 3 月、9 月、11
月、12 月;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已到
期未支付的债务本金共 123 笔 301.91 亿元,其中 92 笔 232.33 亿元为
2022 年 1 月至 4 月新增逾期。对上述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情况,公司
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 2021 年年
度报告中才披露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4 月 30 日已到期
未支付的债务本金总额 69.58 亿元、301.91 亿元。
截至 2022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已到期未支付的
债务本金 376.88 亿元。其中 2022 年 5 月新增逾期 5 笔 5.5 亿元,2022
年 6 月新增逾期 32 笔 60.92 亿元。对上述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情况,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2 年 6 月 24 日才披露截至当
日已到期未支付债务本金总额 376.88 亿元。
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已到期未支付的
债务本金 357.66 亿元,其中 2022 年 7 月新增逾期 14 笔 14.26 亿元,
2022 年 8 月新增逾期 4 笔 2.55 亿元。对上述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情况,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才披露截至当
日已到期未支付债务本金总额 357.66 亿元。
上述情况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
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
措施。林腾蛟作为阳光城董事长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警示你加强证
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
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
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
实勤勉尽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
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
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二、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一创投行作为“20 阳城 01”、“20 阳城 02”、“20 阳城 03”、“20 阳
城 04”、“21 阳城 01”、“21 阳城 02”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
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
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上述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协议》的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一创投行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
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
持续密切关注发行人对上述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
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切实保障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事项,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
断。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