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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襄阳轴承: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8-12-20  

						     证券代码:000678           证券简称:襄阳轴承               公告编号:2018-037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

 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鉴于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拟对《公

 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

 正)》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到股份回购的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轴承路   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

             1 号,邮政编码:441022。             97 号,邮政编码:441004。


第二十三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条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份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条         式之一进行: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二)
条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

         销。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者注销;属于第(三)、(五)、(六)项情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订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