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2013-04-14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6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章程》
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作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关资料的同时,就关于
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基于
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资助事项的必要性。
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思顿公司”)
近年来面临较好的行业发展环境,业务发展迅速,盈利状况良好,公司规模不断
扩大,为股东创造了良好的效益。2013 年威思顿公司存在发展资金不足的压力。
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将有效的缓解威思顿公司发展面临的资金压力,促使其抓
住市场机遇,快速发展,同时提高了公司资金的利用效率,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
本。
二、资助事项的公允性。
公司为其提供 5000 万元借款额度,借款利率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期限
12 个月。同时,威思顿公司其余持股 70%的股东以其全部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其
不能同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担保。
三、合法合规性。
本次财务资助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签署借款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则的要求。
本次财务资助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风险和控制
公司董事会充分考虑到威思顿公司不能及时还款引发的风险问题,采取了股
权质押、专款专用、定期调阅有关文件、账册、凭证和报表,核查物资库存和生
产施工等手段控制借款的风险,风险控制措施周密可行。
独立董事: 郭明瑞、夏清、吕永祥
2013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