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作为东方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下列事项发表 意见如下: 我们事先了解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转让其所持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 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方天宏所参股的公司未能达到预期的经营 目标,且后续发展前景难以预计,该交易能有效的控制投资风险、整合资源,出 资额转让后北京东方天宏全额收回投资、充实北京东方天宏的资金能力,集中优 势资源发展国内大型发电集团的节能减排业务,进一步扩大节能减排产业的规模, 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审核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夏清、郭明瑞、吕永祥 20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