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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子: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4-28  

						         证券代码:000682    证券简称:东方电子   公告编号:2017031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2017年4月27日下午2:30
    2、会议召开的地点: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丁振华先生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
决的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8人,代表股份数量195,243,50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96%。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235人,代表股份31,395,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3.2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24,236,2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94%;反对2,01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89%;弃权385,5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7%。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980,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0%;反对2,01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弃权385,5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

    (3)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23,321,8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54%;反对2,02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89%;弃权1,296,8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57%。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65,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6%;反对2,02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弃权1,296,8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

    (3)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23,321,8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54%;反对2,00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88%;弃权1,313,9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58%。

                                    2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65,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6 %;反对2,00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弃权1,313,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

    (3)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23,321,8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54%;反对2,00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88%;弃权1,313,9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58%。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65,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6%;反对2,00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弃权1,313,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
    (3)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23,135,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45%;反对2,230,8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8%;弃权1,272,9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57%。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879,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0%;反对2,230,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弃权1,272,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
    (3)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23,321,8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3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8.54%;反对 2,00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88%;弃权1,313,9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58%。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65,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6%;反对 2,00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弃权1,313,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
    (3)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7、听取了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新增注册

资本等事项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0,223,1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0.47%;反对 2,256,6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75%;弃权928,3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8%。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197,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6%;反对2,256,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弃权 928,3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

    (3)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年度)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23,167,6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47%;反对2,19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7%;弃权1,272,9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56%。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911,4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0%;反对 2,19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4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弃权1,272,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
    (3)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23,151,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47%;反对2,15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7%;弃权1,332,0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56%。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895,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5%;反对2,1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弃权1,332,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
    (3)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孙广亮律师、穆慧明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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