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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子: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17-09-26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
           购买、出售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
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
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除外;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
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
或者相关资产。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方电子”、“上市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交易,其他资产交易情况如下:

    烟台东方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科技发展”)是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公司持股 90%,中国节能减排有限公司持股 10%。中国节能减排有
限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在重庆联合产业交易所挂牌出售东方科技发展 10%
股权,挂牌价格为 1,030.919 万元。

    2016 年 4 月 21 日,东方电子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对子公司烟台东方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决定收购中国节能
减排有限公司持有的 10%的东方科技发展的股权。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的资产重组。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东方科技发展于 2005 年在烟台成立,公司以房产加现金出资 9,000 万元(房
产价值 8,929.72 万元,现金 70.28 万元),中国节能减排有限公司以现金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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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元出资组建。公司持有东方科技发展 90%的股权,中国节能减排有限公司持有
东方科技发展 10%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成功后,东方电子持有东方科技 100%
的股权。

    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除以上资产交易情况外,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披露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其他重大
资产交易事项,亦与本次交易无关联关系。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未发生
其他重大资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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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
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

                凌   峰          李      朝




内核负责人:

                 马 骥




部门负责人:

                崔洪军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马 骥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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