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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子: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本次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2017-09-26  

						东方电子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本次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子
集团”)、宁夏黄三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夏黄三角”)合计
持有的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思顿”)83.2587%股权(以
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向宁夏黄三角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业务相关资格的北京
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 2017 年 7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本次交易涉
及的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
定价的公允性等进行了评价:

     1、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
构,除业务关系外,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与东方电子、东方电子
集团、宁夏黄三角及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主体均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
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2、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
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
评估过程中选取了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合规
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
有相关性。

     4、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经交易各方协
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1-
东方电子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
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本次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
说明》签名页)




     董事签署:




            杨恒坤               丁振华                林培明




            李小滨               胡瀚阳                于新伟




            江秀臣               房立棠                曲之萍




                                                      201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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