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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2018-02-01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作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制度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 月 31 日,该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稿修订案稿)》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
行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
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稿修订稿)》中关于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不存在不得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
决。
    6、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 月 31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6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00 万份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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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签
字页)




    独立董事




         江秀臣                    房立棠                   曲之萍




                                                      2018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