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独立董事意见2018-04-09
东方电子 独立董事意见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方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
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合作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及成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
下简称“本次投资”)的所有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本次投资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为促进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业务发展,公司投
资 7000 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宁夏黄三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作设
立烟台东方电子科技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最终名称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
黄河三角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三角洲”)作为基金的管理人。
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的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公允、合理的原则,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充分借助市场化
机制及优势资源,实现创新发展和价值创造,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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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名:
江秀臣 房立棠 曲之萍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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